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
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二號被告洪瑞敏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
重○‧一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九公克),係屬毒品,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之。
三、經
核屬實,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 一 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