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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榮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8713號、93年度偵字第10682 號、93年度偵字第10967 號 、93年度偵字第11111 號、93年度偵字第11112 號、93年度偵字 第12652 號、93年度偵字第13451 號、93年度偵字第13452 號、 93年度偵字第138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 幣伍佰貳拾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以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戊○○於民國91年3 月1 日起至95年2 月28日止,擔任臺北 縣議會第15屆議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臺北縣 議員補助款制度創立於邵恩新縣長任內,意在經由議員之建 議使補助款能分配予地方上有實際需要之學校、里辦公處所 及社團等,以彌補臺北縣政府無法全面補助之不足,臺北縣 政府自第二預備金下編列「地方建設配合款」之預算(下稱 地方建設配合款),另自統籌分配稅款中提撥部分款項(下 稱統籌分配款),分別作為臺北縣議員之補助款,各議員可 支配之額度依各年度議會之議決而不同,自86年起至93年止 ,每位臺北縣議員之統籌分配款及地分建設經費計有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至1,200 萬元不等之補助款,上述預算 經費之支用程序,係由臺北縣議員填具「臺北縣議員用牋」 ,並在用牋上填具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 用途別各欄位並簽名後,送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統籌分配款 )或主計室(地方建設配合款),經由該等局室之承辦人員 書面審核撥款議員可用餘額及支用範圍,經核定後臺北縣政 府即發函通知各主管機關、受補助單位及撥款議員,受補助 單位再陳報計畫、經費概算表由主管機關審核,臺北縣議員 依法令服務於臺北縣議會,就上開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 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戊○○身為臺北縣議員,關於前開款項之補助,本應不 伎不求,克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以不負選民之託。於91年 3 月間,臺北縣議員子○○(已另行審結)向戊○○表示, 若戊○○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 補助款在額度範圍內,補助如通集團(旗下有如通企業有限 公司、儷得實業有限公司及衡茂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壬○○(已另行審結)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則壬○○將 給付若干報酬酬謝戊○○,戊○○應允後,對於上開享有建 議臺北縣政府動支補助款補助特定受補助單位之職務上行為 ,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簽 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經費 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3 張(詳細 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賄賂金額均 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子○○即交付發票人不明,票面金 額分別為12萬元之支票2 張予戊○○,以為酬謝。另於91年 5 月、92年、93年間,壬○○與如通集團之股東乙○○(已 另行審結)一同或獨自至戊○○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之 服務處拜訪戊○○,壬○○並向戊○○表示,若戊○○簽立 「臺北縣議員用牋」,將其在職務上可運用之91、92、93年 度之補助款在額度範圍內,補助壬○○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 ,則壬○○將每張「臺北縣議員用牋」上記載之補助款金 額約三成酬謝戊○○,戊○○應允後,即承前開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時間,簽 立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而未 記載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之「臺北縣議員用牋」數 張交予壬○○,壬○○則於戊○○上開服務處或如通集團位 於臺北縣板橋市○○街○ 號3 樓辦公室交付如附表編號二至 六所示之賄賂計5,025,000 元予戊○○(其中部分不詳賄賂 則以戊○○積欠壬○○之未還借款中抵償),以為酬謝(詳 細補助款年度、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賄賂金額均詳 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動檢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戊○○於93年5 月19日偵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稱:本件所有被告在偵查中均被聲請羈押, 當時沒有承認的就被聲請羈押,有承認就交保釋放,因此被 告戊○○在如此壓力下才會自白,故被告戊○○於93年5 月 19日偵訊時之供述無證據能力等語。然被告戊○○於本院訊 問、審理時均未爭執其於93年5 月19日偵訊中有遭受檢察官 以「不承認者聲請羈押,承認者交保」等脅迫方式訊問,亦 未爭執上開偵訊時陳述之任意性,辯護人以臆測之詞認被告 戊○○於上開偵訊時之自白未具任意性,顯屬無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括書證),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於91年3 月1 日起至95年2 月28日 止,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5屆議員,曾於91、92、93年間提供 如附表所示補助金額之「臺北縣議員用牋」數張予壬○○, 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如附表所示之受補助單位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壬○ ○說有些學校需要縣議員之補助款,希望以伊之名義去補助 ,伊答應補助唯一的條件是要補助予有原住民學生之學校, 但伊並未收取賄賂;伊與壬○○有借貸關係,共借了300 多 萬元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⑴被告對於「 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經費」並無支配權限,難認係被 告之「法定職務權限」,故非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 第1 款之公務員,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⑵同案被告壬 ○○、乙○○於調查局之供述前後不一,難期其等證詞實在 ;⑶附表所示之收受回扣時間、金額均與壬○○所有之銀行 帳戶提領紀錄不符;⑷被告係平地原住民議員,選民遍及全 臺北縣,限於時間、精力及資訊之不足,囑咐壬○○如有符 合被告所定條件之學校、社區需要補助時即通知被告,且為 了省卻來往舟車勞頓,因此事先交付該請款單;⑸被告與壬 ○○間確有金錢借貸往來,且有借有還,並非不法利益等語 。經查: (一)按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院 主計處主辦,考核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地方 建設建議事項及縣(市)議員所提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 事項,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4 點第5 項、第6 項亦定有明文。查臺 北縣政府自第二預備金下編列「地方建設配合款」之預算, 另自統籌分配稅款中提撥部分款項,自86年至93年止,每位 臺北縣議員之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經費計有新臺幣1,000 萬元至1,200 萬元不等之補助款,上開補助款,係臺北縣政 府編列之預算,供臺北縣議員在編列預算額度內,依其所瞭 解亟需受補助之社團或機構,建議臺北縣政府加以補助經費 ,以從事設備之添購或得以承辦活動,而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或其他法律雖未明定臺北縣 議員之建議可得拘束臺北縣政府,惟觀諸該筆預算編列之目 的,臺北縣議員如提出具體建議,臺北縣政府自無隨意加以 否決之理,否則臺北縣政府依一般實際需要具體編列預算即 可,何須另編列該項補助款預算供臺北縣議員建議使用。另 參諸證人即臺北縣政府主計室人員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從事議員補助款審核工作多久?)89年至 93年4 月間」、「首先要議員提出建議函給議會,由議會再 轉給縣政府受補助單位、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會簽 到我這,我再將補助金額登簿,再送回給各主管機關,各個 機關就會再發文給各個受補助單位,由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 書給主管機關,之後主管機關再將所有資料會給主計室,然 後我再依照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注意事項之 規定來審核」、「(檢察官問:是否只要議員之補助款金額 未超過上限及符合補助對象,就符合形式要件?)是的」、 「(檢察官問:是否只要縣議員用牋符合金額及補助對象的 規定,就一定要核可?)是的。計畫書之內容我們不能去變 更,只能就經費金額部分的審核」、「(審判長問:妳承辦 有關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的核發是否是依上開文件〈臺北縣 政府88年3 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及臺北縣執行 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之規定辦理?)是 的」、「(檢察官問:妳承辦此業務,縣議員之補助款不核 可,最常見之情形是哪一種?)我經辦的都符合規定,沒有 退件的情形發生」、「(辯護人問:妳剛剛說議員之補助款 沒有退件是指縣議員之用牋還是受補助單位的計畫書?)議 員的用牋部分沒有退件過」等語(詳本院卷〈二〉第140 頁 、第143 頁、第140-141 頁、第148 頁),另證人即前臺北 縣政府財政局書記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0年9 月至 93年7 月間擔任臺北縣政府財政局書記,職掌統籌分配稅款 ,我只負責議員建議統籌分配部分」、「(辯護人問:議員 建議統籌分配款之使用均需具備何條件?)臺北縣議會有發 給一個統籌分配款用途範圍的函文(臺北縣政府88北府財一 字第197863號函文)」、「(辯護人問:議員之建議縣政府 是否還要依照規定審核?)如縣議員之建議用牋符合支用範 圍且補助款額度足以支應時,縣政府會發函通知公所並副知 議員,且納入公所預算辦理」、「(審判長問:有關議員統 籌分配款的建議如果用途符合支用範圍,且在足以支付之額 度內,財政局可否不予核定?)不可以」等語(詳本院卷〈 二〉第151-152 頁、第155 頁),核與臺北縣政府執行「議 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中,臺北縣政府承辦 人員僅就臺北縣議員所建議之受補助單位是否業已立案、補 助用途、對象是否與臺北縣議會制訂運用範圍相符、臺北縣 議員之預算額度是否足夠等項為形式上之審查之規定相符, 是只要形式上在臺北縣議員之補助款預算範圍內,且所建議 受補助之單位及補助用途亦符合臺北縣議會所規定之運用範 圍內,臺北縣政府對於臺北縣議員之上開補助款預算之補助 ,均係尊重臺北縣議員之建議,應可認定。因之,中央對臺 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雖規定臺北縣議員 對於該補助款有「建議權」,然該等補助款在實際運作上, 應可謂係具體之「指定權」,僅需臺北縣議員在補助款預算 額度內,補助用途及對象符合規定而予以具體指定補助,臺 北縣政府依其尊重編列本項預算目的,自會依前揭指定加以 執行補助,則臺北縣議員執行對於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指定權 ,仍屬其職務上之行為甚明。從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稱:臺 北縣議員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補助受補助單位僅有建議 權,並無支配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二)依學者甘添貴教授之見解,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 前段之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而所謂法定職 務權限,係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服務之人員, 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亦即公務員所執行 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之。而法定, 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他如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職權 命令或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部之行政規章等,均包括在內。 另所謂職務權限,則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 為之事務,亦即須屬於公務員權限範圍內之事務,始足當之 。按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 院主計處主辦,考核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地 方建設建議事項及縣(市)議員所提對民間團體之補(捐) 助事項,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4 點第5 項、第6 項定有明文,已明 定臺北縣議員對於該補助款有「建議權」,而該「建議權」 係具體之「指定權」,臺北縣議員執行對於地方政府補助款 之指定權,係臺北縣議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 自屬其職務權限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前。被告戊○○行為 時係臺北縣議員,而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包括地方行政 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在內,被告戊○○於宣誓就職後,即代 表依法行使上開臺北縣議員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以建 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單位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無論依修 法前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或前開修正前後貪污治罪 條例第2 條規定均為公務員,因之,辯護人稱:臺北縣議員 對於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經費並無支配權,難認係縣議員 之法定職務權限,被告戊○○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公務 員等語,洵屬無據。 (三)被告戊○○於91年3 月1 日起至95年2 月28日止,擔任臺北 縣議會第15屆議員,其於91年間簽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臺北縣議員用牋」,交由同案被告子○○轉交同案被告壬○ ○使用,並因此收受壬○○託子○○轉交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賄賂之事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 時供述:伊有收取壬○○交付之回扣等語不諱(詳93年度偵 字第8713號卷偵查卷第二卷第328 頁),且同案被告壬○○ 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當初成立股東帳冊的部分所記載預 付款就是回扣」、「明細分類帳預付款項下,我記在姓名旁 邊的數目,就是哪個議員拿出來的牋單」、「所取得的牋單 總數乘以零點三(三成),就是我和子○○交付給議員的回 扣數目」、「(問:明細分類帳預付款項下,91年1 到6月 ,你各交付了議員多少回扣款?)戊○○帳記日期91年3 月 29日36萬元」、「前面我所說的戊○○帳記日期91年3 月29 日的回扣款36萬元,當時子○○並沒有把這個36萬元全部拿 給她,只拿了二成的回扣款24萬元給戊○○」、「因為戊○ ○事後有拿了二張共24萬元的支票向我無息借款,我有問戊 ○○這個支票的來源是什麼,她告訴我這個就是這筆單子的 回扣款,後來我有問乙○○支票的發票人是什麼人,想要知 道這個票可不可靠,她說支票的發票人是子○○的一個親戚 ,是子○○的妹婿還是什麼的,應該沒有問題,所以我才知 道子○○只給了戊○○二成」、「後來我向戊○○要單子的 時候有告訴戊○○行情,所以戊○○就沒有再透過子○○給 我單子」等語(詳前開偵查卷第八卷第38頁背面、第103 頁 背面、第106-107 頁),亦核與同案被告子○○於調查局詢 問時陳述:「我記得當時戊○○好像要買房子,手頭很緊, 所以出售配合款給壬○○使用換取回扣,壬○○當時來不及 調36萬元的回扣款給戊○○,所以要我先在議會遇到戊○○ 時交給她,所以我好像是用別人的支票二張各12萬元,總共 24萬元給戊○○,之後壬○○也把24萬元以現金還我,至於 欠戊○○的剩餘12萬元,據我瞭解是壬○○自己交給戊○○ 的」等語相符(詳前開偵查卷第十六卷第70頁),並有臺北 縣議會96年10月3 日北縣議法字第0960002667號函暨檢附之 各議員屆期表乙份在卷可按。另同案被告壬○○於91年3 月 11日確有取得並使用被告戊○○所簽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補 助款之「臺北縣議員用牋」暨賄款之支出明細乙節,有其所 製作如通集團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傳票、客戶成交紀錄卡及 筆記本扣案可資佐證(詳扣押物編號光001 明細分類帳預付 款項下〈91.3.29 ,傳票號數910310,3/11慧借田120 ,麟 120 ,借方支出720,000 〉,扣押物編號光025 客戶成交紀 錄卡〈卡號91025 、91026 、91037 〉,扣押物編號光004- 4 會計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傳票號數910310〉,扣押物編 號國光001 筆記本)。而稽之上開明細分類帳「預付款」項 下,不惟有議員之姓或名、其出具補助款之種類、數額及牋 單使用情形之記載,尚有依照縣議員出具之補助款額度之三 成之支出紀錄,則同案被告壬○○既係為受補助單位向議員 爭取補助款,補助款牋單究係何人簽立即非重要,其僅需於 公司帳冊上記載爭取到之補助款額度及該補助款使用於何受 補助單位即可,何需在帳冊中記載提供牋單之議員之姓或名 及提供之補助款種類?再者,若欲計算公司之間接成本,亦 應以實際施作工程之價格作為計算成本之基礎,豈有以取得 牋單之面額作為計算基礎之理?又觀之同案被告壬○○所記 載如通集團之明細分類帳上除於「預付款」項下記載按牋單 面額計算三成之支出外,尚有依銀行存款、應收帳款、職工 薪津、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累積盈虧、車旅費、交際費等 項逐一記載之紀錄,足見明細分類帳「預付款」項下「借方 欄位」並非單純指如通集團之三成間接成本,而係同案被告 壬○○依據取得補助款額度之三成支付予提供牋單之議員之 賄款甚明,此即與同案被告壬○○、子○○於前開調查局詢 問時供述情節全然相符,該等明細分類帳、客戶成交紀錄卡 、會計傳票及筆記本之記載適為同案被告壬○○、子○○前 揭於調查局供述係與事實相符之有力證據,益徵被告戊○○ 於偵查中收受賄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非虛妄。因之,被 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不記得是否有透過子○○ 將伊簽立之縣議員空白用牋轉交壬○○,亦未收取此筆24萬 元之賄賂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非可採。此部分之事實, 以認定。 (四)被告戊○○於91、92、93年間有簽立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由同案被告壬○○使用,並因此 收受壬○○交付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賄賂(其中部分不 詳賄賂則以被告戊○○積欠同案被告壬○○、乙○○之欠款 中抵償)之事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檢 察官偵訊時供述:伊有收取壬○○交付之回扣等語不諱(詳 前開偵查卷第二卷第328 頁),且同案被告壬○○於調查局 詢問時亦供稱:「到了90年底之後,我自己也有去送這些三 成的回扣給議員」、「93年1 到5 月間,戊○○有收到三成 的回扣,是乙○○載我去送的」、「(問:明細分類帳預付 款項下,91年1 到6 月,你各交付了議員多少回扣款?)戊 ○○帳記日期91年5 月30日435,000 元」、「(問:明細分 類帳預付款項下,92年1 到6 月,你各交付了議員多少回扣 款?)戊○○帳記日期92年2 月10日210 萬元,6 月3 日54 萬元」、「91年1 到6 月間,交付戊○○議員回扣部分,不 一定每次都是乙○○載我去的,因為有時候田議員會到公司 來,而他和我有金錢的借貸關係,有時候我會把要給她的回 扣款直接抵掉」、「(問:明細分類帳預付款項下,93年1 到6 月,你各交付了議員多少回扣款?)戊○○帳記日期93 年2 月2 日分別為120 萬元、60萬元、15萬元」、「(問: 前示帳冊,你在帳記日期後方的摘要欄內,另外記載有一個 日期,這個日期代表什麼意義?)這個後方的日期代表大約 交付回扣款的日期,但因為我沒有每日記帳,並不是一定在 那一天交付回扣款,有時候是想到才記」、「(問:戊○○ 知道妳送的錢是配合款的回扣囉?)他們知道」、「依據我 製作的明細分類帳來算,91年間,我透過子○○以24萬元買 戊○○的補助款額度120 萬元,同年5 月間,我直接與戊○ ○交易統籌分配款額度145 萬元,我給她回扣435,000 元, 同年12月間,戊○○預售隔(92)年之統籌分配款額度300 萬元及地方建設經費額度400 萬元給我,我給她回扣210 萬 元,92年6 月戊○○又賣我統籌分配款額度180 萬元,我給 她回扣54萬元,戊○○另於同年12月間預售93年度統籌分配 款額度600 萬元給我,我給她回扣180 萬元,93年她賣我地 方建設經費150 萬元,回扣45萬元」等語(詳前開偵查卷第 38頁背面、第39頁、第43頁、第106 頁、第107 頁背面、第 108 頁背面、第九卷第69頁、第十五卷第198 頁),另同案 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檢察官 問:附表後面的總數145 萬、700 萬、180 萬、600 萬、50 萬,總數約近1,000 萬?)145 萬元的部分有要到。700 萬 的部分應該是有要到,但有沒有用完的。92年確實有跟她拿 到這些單子,但是有一些她自己用掉了,後來就沒有金額可 以使用。300 、400 、180 這三筆我確實有要到這些費用, 我是陸陸續續要的,但到年底不知道幾月的時候她的補助款 已經使用掉了,她已經用完了,所以我就沒有幫她使用。93 年2 月2 日是新的年度跟她要了600 萬,沒有使用完,因為 才剛開始我就發生事情。50萬的也是一起的,只是不同時間 跟她要的。93年度總共650 萬,有跟她要到,但是幾乎都沒 有什麼使用」、「(檢察官問:依照你的模式,你跟議員要 到這些牋單總數之前,你都會贊助他三成的公關費用,這些 是否都已經全部贊助?)我在91、92年都已經全部贊助了」 、「(檢察官問:依你這樣子講,戊○○的部分你都已經給 了這些總數的三成?)至少有」、「(檢察官問:依據剛才 的附表,戊○○的部分所補助的款項約近1,000 萬,以你三 成計算公關費用的話,你應該也約近給了300 萬元給戊○○ ,是否這樣?)應該至少有,因為你這邊統計1,000 萬,但 我這邊統計不只是這樣」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22-32 3 頁、第325 頁),均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調查局詢問時陳 述:「我曾陪壬○○去向戊○○購買議員補助款簽單」、「 壬○○都是以現金支付議員款項」、「我與壬○○去向議員 購買議員補助款簽單,是一手交付現金一手交付簽單」、「 我與壬○○使用在業務上的議員簽單都是以現金交換得來, 都是用行情價,也就是簽單上補助款金額的三成,以現金買 來的」、「戊○○議員要向壬○○借錢時,因為壬○○認為 公司和議員間最好不要有借貸關係,所以才會由壬○○先行 以她在彰化銀行的帳戶匯款給戊○○,但是匯款人則是以我 名義匯款」、「如果戊○○借款到期沒有辦法償還,就開立 議員牋單給壬○○作為抵償」、「舉例來說,如果戊○○向 我及壬○○借了10萬元,到期如果沒有錢可以還,就必須開 立30萬元的牋單給壬○○,由壬○○以這30萬元的補助款去 補助學校或協會,原來承諾要給議員的三成回扣就不必再給 戊○○,而是留下來作為抵償戊○○積欠我們10萬元的還款 」、「92年後,我記得有陪壬○○去送過錢的有戊○○」、 「通常都會由我陪壬○○一同去見這些議員,我負責寒暄開 場的部分,至於議員要如何提供補助款額度給壬○○及回扣 金額多少等細節,都是由壬○○當場和議員談定的,而且議 員都有當場談定,都有收取三成回扣」等語大致相符(詳前 開偵查卷第六卷第120 頁背面、第121 頁、第七卷第44頁背 面、第八卷第74頁-74 頁背面),且同案被告壬○○於附表 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時間確有取得並使用被告戊○○所簽立如 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額度計1,675 萬元之補助款之「臺北縣 議員用牋」暨賄款之支出明細乙節,有前開如通集團之明細 分類帳、會計傳票、客戶成交紀錄卡及筆記本扣案可資佐證 (詳扣押物編號光001 預付款項下〈91.5 .30 , 傳票號數 910507,田借145 ,5/15,借方支出435,000 〉、〈92.2.1 0 ,傳票號數9202 02 ,1/3 田借300 +400 ,借方支出2, 100,000 〉、〈92.6.3、傳票號數9206 02 ,6/6 田借180 ,借方支出540,000 元〉、〈92.2.2,傳票號數930202,12 /5借田400 ,借方支出1,200,000 ,12 /5 借田200 ,借方 支出600000,1/7 借田50,借方支出150, 000〉,扣押物編 號光025-7 、光025-8 、光025-10、光025-11、光025-12、 光025-18、光025-20、光025-21、光025-22、光025-24、光 025-25、光025-26、光025-28、光025-30、光025-34、光02 5-52客戶成交紀錄卡〈卡號91025 、91026 、91037 、9108 2 、91083 、91102 、91114 、91115 、91116 、91120 、 91124 、91132 、91133 、91140 、91141 、91155 、9115 7 、91167 、92001 、92002 、92004 、92006 、92007 、 92010 、92011 、92014 、92015 、92017 、92023 、9203 1 、92035 、92036 、92039 、92042 、92049 、92057 、 92061 、92063 、92064 、92065 、92066 、92070 、9207 8 、92079 、92080 、92089 、92099 、92102 、92112 、 92113 、92126 、92127 、92130 、92134 、92135 、9213 7 、92140 、92141 、92143 、92147 、92149 、92154 、 92155 、92156 、92166 、92173 、92177 、92182 、9218 3 、92191 、92195 、92207 、92211 、92214 、92217 、 93004 、93005 、93006 、93007 、93008 、93016 、9302 1 、93024 、93026 、93033 、93041 、93047 、93064 〉 ,扣押物編號光004-4 會計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傳票號數 910507〉,扣押物編號光004- 5會計傳票〈現金支出傳票, 號數920202、920602、930202〉,扣押物編號國光001 筆記 本扣案可資佐證。另參以被告戊○○亦不否認曾向壬○○、 乙○○借款未還,直至94年10月止始清償完畢之事實(詳本 院卷〈一〉第115 頁)。而觀諸被告戊○○製作之債務攤還 紀錄,其中一筆50萬元之債務,竟係以「開單」方式予以償 還,此有該紙債務攤還紀錄乙紙在卷可按(詳前開偵查卷第 二卷第307 頁),堪認被告戊○○於偵查中之收受賄賂之自 白及同案被告壬○○、乙○○於上述偵查中之供述,確與事 實相符,是被告戊○○於91、92、93年間有簽立如附表編號 二至六所示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由同案被告壬○○使 用,並因此收受壬○○交付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賄賂( 其中部分不詳賄賂則以被告戊○○積欠壬○○、乙○○之欠 款中抵償)之事實,亦堪認定。被告戊○○嗣辯稱:並未收 受壬○○交付之賄賂,暨以賄款抵償欠款云云,無非係推諉 之詞,委無可採,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五)被告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辯稱:伊於93年5 月19日 偵訊時,因檢察官以台語訊問,伊聽不懂台語,且伊當時精 神狀況不是很好,伊認為既然有向壬○○借款,所以才坦承 有收取壬○○交付之回扣,伊在偵查中所說的回扣是指伊向 壬○○借貸之意云云。惟查:一般人對牽涉犯罪之事,均避 之惟恐不及,何況係貪污受賄之重罪,此為週知之事實。是 故,被告戊○○若未收受同案被告壬○○所交付之賄款,自 無不在獲案之初,於第一時間即予詳細辯明之理,然被告戊 ○○於檢察官偵訊時即坦承收賄之事實,是其在本院訊問時 所辯「將收取回扣誤解為借貸之意」乙節,已難令人置信。 且觀諸被告於93年5 月19日之偵訊筆錄,被告對於檢察官訊 問之問題均能確實回答,其於當日坦承收受賄賂後,經檢察 官當庭知交保10萬元,嗣於93年8 月4 日為同一檢察官偵 訊時即否認收賄犯行,經檢察官質以何以上次庭訊時承認收 賄,被告答以:「我因為當天被訊問得很晚很疲倦,想早一 點回家」等語(詳前開偵查卷第十一卷第180 頁),均未提 出因檢察官以台語訊問,不解檢察官訊問內容之辯解。再者 ,被告身為臺北縣議員,具豐富社會經驗,當具利害關係之 判別能力,對於本案係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嚴重性,當知 之甚稔,於偵訊中遇有檢察官詢問之問題有不清楚或不明瞭 之處,當無貿然作答,甚且將「回扣」誤解為「借貸」之理 。益徵被告辯稱:因聽不懂台語,將檢察官所說之「回扣」 誤解為「借貸」云云,洵為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六)至同案被告壬○○於93年5 月18日、同年5 月27日、同年6 月11日、同年月21日調查局詢問時均否認有交付賄款予被告 戊○○,嗣於本院審理作證時亦改口證稱:戊○○持2 張票 面金額各12萬元之支票向伊調現時,曾告知該支票是子○○ 交給她的,因之前伊曾交一筆錢給子○○,並透過子○○取 得戊○○之120 萬元補助款牋單,故伊主觀上猜測子○○應 該只給戊○○24萬元,當時戊○○並未告知上開2 張支票是 120 萬元牋單之賄賂;帳冊上之預付款係依據補助牋單之三 成提列為公司的間接成本,包含公關費及公司其他費用,不 是全部給議員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13-315 頁、第323- 324 頁)。惟上情業據同案被告壬○○於93年6 月22日以後 之調查筆錄供述明確,與同案被告子○○於93年8 月10日調 查局供述之情節全然相符,且其於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質以 :「依照你的模式,你跟議員要到這些牋單總數之前,你都 會贊助他三成的公關費用,這些是否都已經全部贊助了?」 ,證人壬○○答以:「我在91、92年都已經全部贊助了」, 檢察官復詰以「依你這樣講,戊○○的部分你都已經給了這 些總數的三成?」,證人壬○○答稱:「至少有」,檢察官 又問:「依據剛才的附表,戊○○的部分所補助的款項約近 1,000 萬,以你三成計算公關費用的話,你應該也約近給了 300 萬元給戊○○,是否這樣?」,證人壬○○則答稱:「 應該至少有,因為你這邊統計1000萬,但我這邊統計不只是 這樣」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22-323 頁、第325 頁), 足見證人壬○○交付被告戊○○之款項確實是以戊○○提供 補助款額度之三成計算無訛。另參以如通集團之明細分類帳 中預付款項下「借方欄位」並非純指如通集團之三成間接成 本,而係壬○○支付予提供牋單議員之賄款乙節,業據本院 認定在前,足見同案被告壬○○於93年6 月22日以後之調查 局詢問時所述為真實,而其於調查局前階段及本院審理時之 部分證詞,顯與事實相違,應不足採。 (七)又同案被告子○○固於93年5 月18日調查局詢問時否認有取 得被告戊○○之縣議員牋單並轉交賄款,並於本院審理作證 時改口稱:伊於91年3 月間曾交給戊○○2 張各12萬元之支 票,這是戊○○跟伊借票,因壬○○有交代公關費給戊○○ ,伊自壬○○給伊之公關費中扣除24萬元;伊父親甫過世出 殯,伊就被調查局人員抓來,伊一直想回家,在調查局時所 言都不是出自於心裡講的話等語(詳本院卷〈一〉第284-28 5 頁),然同案被告子○○於調查局詢問時(93年5 月28日 、93年6 月21日、93年6 月23日、93年8 月10日)均有辯護 人在場,復經本院質之證人子○○於調查局製作筆錄之過程 ,其證稱:「(審判長問:93年8 月10日當天訊問調查員的 態度如何?是否有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違法羈押之情事 ?)沒有。因為那時候收押很久,我天天吃鎮定劑,我就是 想回去,他們說什麼我都配合,隨他們怎麼問我就怎麼答, 只要他們讓我回去就可以了」、「(審判長問:筆錄製作過 程是否是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對」、「(審判長問:筆錄 上回答的部分是否都是你自己的陳述?)對」、「(審判長 問:筆錄上是否有你沒有講過的話卻記載下來?)我已經不 記得了‧‧‧應該是我講過的話」等語(詳本院卷〈一〉第 294-295 頁),證人子○○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既未有調 查局調查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對其詢 問,且調查筆錄之記載均係其所供述,堪認同案被告子○○ 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而證人子○○所稱:於調查局 所述非心甘情願所言等語,不過係其製作調查局筆錄時之心 理狀態,並非調查局調查人員以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 法對其詢問,是其於調查局之陳述顯係出於「真意」當可認 定。且其於93年8 月10日調查局之供述情節,與同案被告壬 ○○於93年6 月22日以後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之情節均屬相 符,可證同案被告子○○於上開調查局詢問時所述係屬實在 ,堪可採信,至其於93年5 月18日調查局與嗣後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內容既與事實不符,即非可採。 (八)至證人乙○○於本院證述時雖否認有親眼見到壬○○交付現 金予戊○○等語。然上情業據同案被告乙○○於93年5 月26 日以後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明確,核與同案被告壬○○於93年 6 月22日以後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一致,且證人乙○○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調查局人員每次詢問時均有律師在場陪同, 且調查員說只要把伊知道的講出來就可以很快被放出去,伊 當時想配合他們,就把伊知道的告訴調查員,加上壬○○講 的及伊自己想的,都把它講出來,調查局筆錄上之回答都是 伊自己陳述的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95 頁、第407-408 頁),足見同案被告乙○○於上開調查局之供述係屬實在, 其於93年5 月18日於調查局之陳述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九)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 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 。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 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 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 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 第1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同案被告壬○○於調查局詢問時稱 :「股東帳冊的部分所記載預付款就是回扣,一開始子○○ 議員會告訴我那個議員要,我就去領她告訴我議員所要給的 補助款額度3 成的現金,交給子○○議員,然後由她轉交給 撥款的議員,到了90年底之後,我自己也有去送這些三成的 回扣給議員」等語(詳前開偵查卷第八卷第38頁背面);另 同案被告乙○○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我與壬○○去向議 員購買議員補助款牋單,都是一手交付現金一手交付牋單」 、「我與壬○○使用在業務上的議員牋單,都是用行情價, 也就是牋單上補助款金額的三成,以現金買來的」等語(詳 前開偵查卷第六卷第121 頁);又同案被告子○○於調查局 詢問時供稱:「壬○○拜託我介紹議員給她認識,並向他們 要配合款牋單,所以我告訴議員有人需要配合款,如果可以 開議員牋單,對方願意給付三成回饋金贊助服務處」等語( 詳前開偵查卷第121 頁),互核三人之陳述皆相一致。且附 表所示壬○○所使用,而由被告戊○○所簽立之「臺北縣議 員用牋」之補助金額之三成約有5,265,000 元,金額之高, 顯已超乎一般政治獻金或是贊助款之行情。可知,被告戊○ ○收受同案被告壬○○或子○○轉交之款項,顯然與其職務 上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自屬就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非單純之贈與或是贊助費、公關費 甚明。至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雖均證述:都是先贊助議 員拉近關係,以後如果有需要的話,再請議員開立縣議員牋 單,並無對價關係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15 頁、第 319-320 頁),然該等陳述已與其於調查局之供述不合,且 證人壬○○之上開證詞關涉其本身是否同涉刑責,利害關係 至為重大,衡情難期其為真實之陳述,其之證詞自屬相互迴 護之舉,要難憑採。 (十)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附表所示之收受回扣 時間、金額均與壬○○所有之銀行帳戶提領紀錄不符,可知 壬○○之帳冊記載及其供述均不實在等語。然同案被告壬○ ○交付賄款予被告戊○○時,乙○○並不一定在場乙節,業 據壬○○供述在前。另同案被告壬○○於調查局時已陳述: 「(問:你是如何從明細分類帳上看出你確實有出帳?)帳 上記載的日期是出帳大約的日期,我是事後才統一記帳」、 「(問:明細分類帳日期後方的摘要欄內,另外記載有一個 日期,這個日期代表什麼意義?)這個後方的日期代表大約 交付回扣款的日期,但因為我沒有每天記帳,並不是一定在 那一天交付回扣款,有時候是想到才記」等語(詳前開偵查 卷第八卷第102 頁背面、第108 頁背面),足見扣案之明細 分類帳上記載之日期並非實際交付賄款之時間,明細分類帳 上所記載之日期未有任何銀行之提領紀錄,亦不足為奇。另 如通集團於92年間之營業額達2,700 萬元,且如通集團為受 補助單位爭取縣議員之補助款後,會向受補助單位收取約三 成之活動費乙節,有如通集團之公告2 紙及同案被告黃金發 、庚○○、辛○○、己○○、丙○○、辰○、甲○○、未○ ○、寅○○、卯○○、丑○○、午○○、丁○○等人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詳扣押物編號光021 及本院卷〈二 〉第158- 213頁),可見,如通集團之營業額甚鉅,平時即 有現金收入,故於有使用現金之需要時,並非有必須自銀行 提領之必要。再者,同案被告壬○○於調查局時固稱:「( 問:你都在哪些行庫提領現金,用以交付回扣款?)不一定 ,大部分都在彰化銀行板橋分行,少部分在日盛銀行板橋分 行,看當時那個帳戶有錢,我就從那個帳戶提領」等語(詳 前開偵查卷第八卷第43頁背面),然觀諸上開詢問內容,只 能說明壬○○要提領現金時之往來銀行,尚無從遽以認定同 案被告壬○○每次交付賄款予縣議員時,必定會前往銀行提 領,又所提領現金之數額必與其交付之賄款相符。且證人壬 ○○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證稱:伊身上隨時都有50-1 00 萬元 現金,伊至銀行提領現金,只是要提領公司之流動現金放在 身上,並非為了給付回扣款,所以銀行之提領紀錄與交付回 扣予縣議員之時間自不會吻合,調查員只是問伊在哪些銀行 領錢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16-317 頁、第332 頁),是 同案被告壬○○於銀行之提領紀錄固與交付賄款之時間、數 額不合,亦不足認定同案被告壬○○於調查局所述即非事實 。 (十 一)又 被告戊○○提供其於91、92、93年度之「臺北縣議員 用牋予同案被告壬○○後,雖未經同案被告壬○○全數使用 於受補助單位,然被告戊○○已就上開職務上簽立「臺北縣 議員用牋」之行為收受壬○○交付之賄賂,至於上開被告戊 ○○之「臺北縣議員用牋」是否確已提出於臺北縣政府,或 是否以為受補助單位所使用,則非所問;另附表中雖有部分 補助款事後係使用縣議員子○○之縣議員牋單(成交紀錄卡 號:92112 、92113 、92126 、92130 、92137) ,然同案 被告壬○○於取得被告戊○○之縣議員牋單時,既已同時交 付賄款,縱事後並未使用該等牋單,而以其他縣議員之牋單 代替,亦不影響被告戊○○業已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事 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十 二)綜 上所述,被告戊○○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於附表編號一 所示之時間收受同案被告子○○轉交同案被告壬○○交付 之賄賂,另於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時間收受同案被告壬 ○○交付之賄賂,或以部分不詳賄賂抵償其積欠壬○○、 乙○○之欠款,其所為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 事證明確,被告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條: (一)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於95年5 月5 日 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另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則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佈,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之刑法第2 條、第 10條、第37條第2 項均業已修正,並刪除第56條之規定。按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 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 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 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 則」(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 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1.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之修正: ⑴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95年5 月30 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 上開法條已分別修正如下:刑法第10條第2 項:「稱公務 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 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 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均自00年0 月0 日生效。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刑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是自95年7 月1 日起,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 正後之現行刑法第10條第2 項認定之。而公務員定義之變 更涉及身分法適用與否之問題即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 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 ⑵臺北縣議員執行對於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指定權,係臺北縣 議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自屬其職務權限等 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前。被告戊○○行為時係臺北縣議員 ,而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包括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 法機關在內,被告戊○○於宣誓就職後,即代表依法行使 上開臺北縣議員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以建議臺北縣 政府補助相關單位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無論依修法前 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或前開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 例第2 條規定均為公務員,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 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 而言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仍應適用修 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之規定。 2.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分別於92年2 月6 日、95年5 月 30日三次修正公布,其中關於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 收受賄賂部分,其相關條次、構成要件、刑度均未變更,對 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 3.又按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 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 具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6 月(95年7 月1 日修法後改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 院自應優先適用,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有下述貪污罪名,並受有 期徒刑之宣告,即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諭知褫奪公權。 (惟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仍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修正施行 前、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關於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均相 同,故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 4.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之刑法已刪 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則被告多次犯罪行為,即應就各 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是修 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經本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在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案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 。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另雖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 欄,認被告戊○○之行為同時該當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 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然此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起訴法條為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按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 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 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被告戊○○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 關受補助單位,係其身為臺北縣議員之職務,其簽立「臺北 縣議員用牋」交予同案被告壬○○使用,既屬其職權之行使 ,即無違背職務可言,其收受賄賂之犯行係與其職務上之行 為具對價關係,公訴人認被告戊○○所為係該當於同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構成 要件,自有未洽。惟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陳述、論告 本件起訴之事實該當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自行更正原起訴法條,並令被告戊○○ 對上開罪名使其辯解,用供其行使防禦權,本院毋庸再變更 公訴人起訴之法條。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認被告戊○○ 另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然按貪污治罪 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 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 別規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 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 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6號判決意旨) ,本件被告戊○○所為既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 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自無再論以公務員 職務上圖利罪之必要,併予敘明。又被告戊○○於91、92、 93年間多次收受賄賂之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且所犯 構成要件復相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公務員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戊○○身為臺北縣議員,竟辜負選民付託,違反 就職宣誓誓約應謹守廉潔問政,不得營求私利、利用其擔任 臺北縣議員之身分,收受賄賂,嚴重影響社會視聽,情節非 輕,所收取之賄賂金額,復參酌被告於偵查中一度坦承犯行 嗣又改口否認,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5 年。末按貪 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 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戊○○之犯罪所得財物係 5,265,000 元,應予宣告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 罪條例第2 條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條 第1 項、第2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戊○○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暨收受賄賂一覽表 ┌─┬──┬───┬───┬─────────┬─────┬─────┬─────┬────┬────┐ │編│收取│補助款│補助案│ 受補助單位 │經費補助別│臺北縣議員│被告交付之│收取之賄│備 註│ │ │賄賂│之補助│號(成│ │ │用牋上所記│臺北縣議員│賂 │ │ │ │之時│年度 │交紀錄│ │ │載之補助金│用牋之補助│ │ │ │ │間 │ │卡卡號│ │ │額 │款額度總額│ │ │ │號│ │ │) │ │ │(新臺幣)│ │ │ │ ├─┼──┼───┼───┼─────────┼─────┼─────┼─────┼────┼────┤ │一│91年│91年度│91025 │臺北縣微笑協會(活│地方建設經│300,000元 │1,200,000 │240,000 │詳光001 │ │ │3月 │ │ │動) │費 │ │元 │元 │:明細分│ │ │11日│ ├───┼─────────┼─────┼─────┤ │ │類帳91年│ │ │ │ │91026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 │ │3月29 日│ │ │ │ │ │護協會(活動) │費 │ │ │ │、91年4 │ │ │ │ ├───┼─────────┼─────┼─────┤ │ │月30日、│ │ │ │ │91037 │臺北縣露營協會(活│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 │ │91 年5月│ │ │ │ │ │動) │費 │ │ │ │31 日 、│ │ │ │ │ │ │ │ │ │ │91 年6月│ │ │ │ │ │ │ │ │ │ │30 日 之│ │ │ │ │ │ │ │ │ │ │記載、光│ │ │ │ │ │ │ │ │ │ │025-7 :│ │ │ │ │ │ │ │ │ │ │客戶成交│ │ │ │ │ │ │ │ │ │ │紀錄卡之│ │ │ │ │ │ │ │ │ │ │記載、光│ │ │ │ │ │ │ │ │ │ │004-4 :│ │ │ │ │ │ │ │ │ │ │會計傳票│ │ │ │ │ │ │ │ │ │ │91 年3月│ │ │ │ │ │ │ │ │ │ │29 日 現│ │ │ │ │ │ │ │ │ │ │金支出傳│ │ │ │ │ │ │ │ │ │ │票(傳票│ │ │ │ │ │ │ │ │ │ │號數9103│ │ │ │ │ │ │ │ │ │ │10)之記│ │ │ │ │ │ │ │ │ │ │載、國光│ │ │ │ │ │ │ │ │ │ │001 :筆│ │ │ │ │ │ │ │ │ │ │記本之記│ │ │ │ │ │ │ │ │ │ │載 │ ├─┼──┼───┼───┼─────────┼─────┼─────┼─────┼────┼────┤ │二│91年│91年度│91082 │臺北縣樹林市山佳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1,450,000 │435,000 │詳光001 │ │ │5月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元 │元 │:明細分│ │ │15日│ │ │施工程) │ │ │ │ │類帳91年│ │ │ │ ├───┼─────────┼─────┼─────┤ │ │5月30 日│ │ │ │ │91083 │臺北縣萬里鄉崁腳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91年9 │ │ │ │ │ │小(購置辦公設備)│ │ │ │ │月30日、│ │ │ │ ├───┼─────────┼─────┼─────┤ │ │91 年10 │ │ │ │ │91102 │臺北縣三峽鎮安溪國│統籌分配款│99,000元 │ │ │月1日 、│ │ │ │ │ │中(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91 年12 │ │ │ │ │ │施工程) │ │ │ │ │月31 日 │ │ │ │ ├───┼─────────┼─────┼─────┤ │ │之記載、│ │ │ │ │91114 │臺北縣泰山鄉泰山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光025-8 │ │ │ │ │ │小(設置輕鋼架天花│ │ │ │ │:客戶成│ │ │ │ │ │板工程) │ │ │ │ │交紀錄卡│ │ │ │ ├───┼─────────┼─────┼─────┤ │ │之記載、│ │ │ │ │91115 │臺北縣樹林市育德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光004-4 │ │ │ │ │ │小(設置輕鋼架天花│ │ │ │ │:會計傳│ │ │ │ │ │板工程) │ │ │ │ │票91年5 │ │ │ │ ├───┼─────────┼─────┼─────┤ │ │月30日現│ │ │ │ │91116 │臺北縣新莊市中信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金支出傳│ │ │ │ │ │小(充實教學設備--│ │ │ │ │票(傳票│ │ │ │ │ │設置壁面軌道式櫃架│ │ │ │ │號數9105│ │ │ │ │ │設施工程) │ │ │ │ │07)之記│ │ │ │ ├───┼─────────┼─────┼─────┤ │ │載、國光│ │ │ │ │91120 │臺北縣中和市中和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001 :筆│ │ │ │ │ │中(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記本之記│ │ │ │ │ │護設施工程) │ │ │ │ │載 │ │ │ │ ├───┼─────────┼─────┼─────┤ │ │ │ │ │ │ │91124 │臺北縣樹林市彭福國│統籌分配款│99,000元 │ │ │ │ │ │ │ │ │小(廁所修繕工程)│ │ │ │ │ │ │ │ │ ├───┼─────────┼─────┼─────┤ │ │ │ │ │ │ │91132 │臺北縣新莊市中港國│統籌分配款│96,500元 │ │ │ │ │ │ │ │ │小(購置辦公設備)│ │ │ │ │ │ │ │ │ ├───┼─────────┼─────┼─────┤ │ │ │ │ │ │ │91133 │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撞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1140 │臺北縣樹林市大同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撞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1141 │臺北縣三峽鎮民義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1155 │臺北縣瑞芳鎮鼻頭社│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辦│ │ │ │ │ │ │ │ │ │ │公設備) │ │ │ │ │ │ │ │ │ ├───┼─────────┼─────┼─────┤ │ │ │ │ │ │ │91157 │臺北縣三峽鎮介壽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小(購置辦公設備)│ │ │ │ │ │ │ │ │ ├───┼─────────┼─────┼─────┤ │ │ │ │ │ │ │91167 │臺北縣中和市積穗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中(設置鋁合金伸縮│ │ │ │ │ │ │ │ │ │ │雨棚工程) │ │ │ │ │ │ ├─┼──┼───┼───┼─────────┼─────┼─────┼─────┼────┼────┤ │三│92年│92年度│92001 │臺北縣外勤記者協會│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4,000,000 │1,200,00│詳光001 │ │ │1月3│ │ │(活動) │費 │ │元 │元 │:明細分│ │ │日 │ ├───┼─────────┼─────┼─────┤ │ │類帳92年│ │ │ │ │92002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 │ │2月10 日│ │ │ │ │ │護協會(活動) │費 │ │ │ │、92年2 │ │ │ │ ├───┼─────────┼─────┼─────┤ │ │月28日、│ │ │ │ │92004 │臺北縣三重市社會服│地方建設經│350,000元 │ │ │92 年3月│ │ │ │ │ │務推展協會(活動)│費 │ │ │ │31 日 、│ │ │ │ ├───┼─────────┼─────┼─────┤ │ │92 年4月│ │ │ │ │92010 │臺北縣體育會越野追│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 │ │30 日 、│ │ │ │ │ │蹤委員會(活動) │費 │ │ │ │92年5 月│ │ │ │ ├───┼─────────┼─────┼─────┤ │ │31日、92│ │ │ │ │92011 │臺北縣瑞芳鎮民間技│地方建設經│400,000元 │ │ │年6 月30│ │ │ │ │ │藝發展協會(活動)│費 │ │ │ │日、92年│ │ │ │ ├───┼─────────┼─────┼─────┤ │ │7 月31日│ │ │ │ │92017 │臺北縣微笑協會(活│地方建設經│300,000元 │ │ │、92 年8│ │ │ │ │ │動) │費 │ │ │ │月1日 、│ │ │ │ ├───┼─────────┼─────┼─────┤ │ │92年9 月│ │ │ │ │92049 │臺北縣露營協會(活│地方建設經│300,000元 │ │ │30日、92│ │ │ │ │ │動) │費 │ │ │ │年10 月 │ │ │ │ ├───┼─────────┼─────┼─────┤ │ │31日、92│ │ │ │ │92057 │臺灣消防公共安全促│地方建設經│400,000元 │ │ │年12月31│ │ │ │ │ │進協會(活動) │費 │ │ │ │日之記載│ │ │ │ ├───┼─────────┼─────┼─────┤ │ │、光025-│ │ │ │ │92065 │臺北縣殘障福利服務│地方建設經│400,000元 │ │ │10、025-│ │ │ │ │ │協會瑞芳分會(活動│費 │ │ │ │11:客戶│ │ │ │ │ │) │ │ │ │ │成交紀錄│ │ │ │ ├───┼─────────┼─────┼─────┤ │ │卡之記載│ │ │ │ │92080 │臺北縣體育會划船委│地方建設經│400,000元 │ │ │、光004-│ │ │ │ │ │員會(活動) │費 │ │ │ │5 :會計│ │ │ │ ├───┼─────────┼─────┼─────┼─────┼────┤傳票92年│ │ │ │ │92006 │臺北縣泰山鄉泰山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3,000,000 │900,000 │2 月10日│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元 │元 │現金支出│ │ │ │ │ │護設施工程) │ │ │ │ │傳票(傳│ │ │ │ ├───┼─────────┼─────┼─────┤ │ │票號數92│ │ │ │ │92007 │臺北縣瑞芳鎮深澳社│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0202)之│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辦│ │ │ │ │記載、國│ │ │ │ │ │公設備) │ │ │ │ │光001 :│ │ │ │ ├───┼─────────┼─────┼─────┤ │ │筆記本之│ │ │ │ │92014 │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記載 │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撞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15 │臺北縣樹林市樹林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舖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撞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23 │臺北縣樹林市育德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設置輕鋼架天花│ │ │ │ │ │ │ │ │ │ │板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31 │臺北縣中和市積穗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中(設置教室木門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35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水泥漆粉刷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036 │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39 │臺北縣樹林市彭福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設置公佈欄設施│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42 │臺北縣新莊市中港第│統籌分配款│168,000元 │ │ │ │ │ │ │ │ │三社區發展協會(購│ │ │ │ │ │ │ │ │ │ │置會議桌椅、公佈欄│ │ │ │ │ │ │ │ │ │ │設備) │ │ │ │ │ │ │ │ │ ├───┼─────────┼─────┼─────┤ │ │ │ │ │ │ │92061 │臺北縣新店市新和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購置國樂設備)│ │ │ │ │ │ │ │ │ ├───┼─────────┼─────┼─────┤ │ │ │ │ │ │ │92063 │臺北縣鶯歌鎮中湖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設置採光遮雨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064 │臺北縣三峽鎮五寮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護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66 │臺北縣中和市景新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70 │臺北縣新莊市中信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78 │臺北縣泰山鄉泰山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水泥漆粉刷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079 │臺北縣林口鄉林口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設置不鏽鋼電動│ │ │ │ │ │ │ │ │ │ │捲門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089 │臺北縣瑞芳鎮東和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辦公處(購置辦公設│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92099 │臺北縣板橋市沙崙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油漆粉刷工程)│ │ │ │ │ │ │ │ │ ├───┼─────────┼─────┼─────┤ │ │ │ │ │ │ │92102 │臺北縣三峽鎮中興社│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遊│ │ │ │ │ │ │ │ │ │ │戲運動器材設備) │ │ │ │ │ │ │ │ │ ├───┼─────────┼─────┼─────┤ │ │ │ │ │ │ │92112 │臺北縣三峽鎮竹崙社│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會│ │(使用高敏│ │ │ │ │ │ │ │ │議桌椅設備) │ │慧之縣議員│ │ │ │ │ │ │ │ │ │ │牋單) │ │ │ │ │ │ │ ├───┼─────────┼─────┼─────┤ │ │ │ │ │ │ │92113 │臺北縣三峽鎮龍埔社│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教│ │(使用高敏│ │ │ │ │ │ │ │ │學用桌椅設備) │ │慧之縣議員│ │ │ │ │ │ │ │ │ │ │牋單) │ │ │ │ │ │ │ ├───┼─────────┼─────┼─────┤ │ │ │ │ │ │ │92126 │臺北縣瑞芳鎮南雅里│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辦公處(購設卡拉OK│ │(使用高敏│ │ │ │ │ │ │ │ │音響系統設備) │ │慧之縣議員│ │ │ │ │ │ │ │ │ │ │牋單) │ │ │ │ │ │ │ ├───┼─────────┼─────┼─────┤ │ │ │ │ │ │ │92127 │臺北縣瑞芳鎮鼻頭社│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卡│ │ │ │ │ │ │ │ │ │ │拉OK音響系統設備)│ │ │ │ │ │ │ │ │ ├───┼─────────┼─────┼─────┤ │ │ │ │ │ │ │92130 │臺北縣板橋市沙崙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使用高敏│ │ │ │ │ │ │ │ │施工程) │ │慧之縣議員│ │ │ │ │ │ │ │ │ │ │牋單) │ │ │ │ │ │ │ ├───┼─────────┼─────┼─────┤ │ │ │ │ │ │ │92134 │臺北縣樹林市育德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135 │臺北縣板橋市沙崙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137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水管更新工程)│ │(使用高敏│ │ │ │ │ │ │ │ │ │ │慧之縣議員│ │ │ │ │ │ │ │ │ │ │牋單) │ │ │ │ │ │ │ ├───┼─────────┼─────┼─────┤ │ │ │ │ │ │ │92140 │臺北縣三峽鎮大有社│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區發展協會(購置辦│ │ │ │ │ │ │ │ │ │ │公桌椅設備) │ │ │ │ │ │ │ │ │ ├───┼─────────┼─────┼─────┤ │ │ │ │ │ │ │92141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購置課桌椅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143 │臺北縣瑞芳鎮爪峰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辦公處(購置桌椅設│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92149 │臺北縣泰山鄉泰山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小(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護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154 │臺北縣中和市中和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中(鋪設玻璃纖維防│ │ │ │ │ │ │ │ │ │ │護設施工程) │ │ │ │ │ │ ├─┼──┼───┼───┼─────────┼─────┼─────┼─────┼────┼────┤ │四│92年│92年度│92147 │臺北縣新莊市民安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1,800,000 │540,000 │詳光001 │ │ │6月6│ │ │小(油漆粉刷工程)│ │ │元 │元 │:明細分│ │ │日 │ ├───┼─────────┼─────┼─────┤ │ │類帳92年│ │ │ │ │92155 │臺北縣汐止市白雲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6月3日、│ │ │ │ │ │小(設置會議室遮光│ │ │ │ │92年11月│ │ │ │ │ │窗簾設備) │ │ │ │ │30日、92│ │ │ │ ├───┼─────────┼─────┼─────┤ │ │年12月31│ │ │ │ │92156 │臺北縣三峽鎮介壽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日、93年│ │ │ │ │ │小(設置鴨池過濾系│ │ │ │ │1 月19日│ │ │ │ │ │統工程) │ │ │ │ │之記載、│ │ │ │ ├───┼─────────┼─────┼─────┤ │ │光025-11│ │ │ │ │92166 │臺北縣瑞芳鎮弓橋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025-12│ │ │ │ │ │辦公處(購置辦公設│ │ │ │ │、025-18│ │ │ │ │ │備) │ │ │ │ │:客戶成│ │ │ │ ├───┼─────────┼─────┼─────┤ │ │交紀錄卡│ │ │ │ │92173 │臺北縣瑞芳鎮南雅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之記載、│ │ │ │ │ │辦公處(購置活動中│ │ │ │ │光004-5 │ │ │ │ │ │心設備) │ │ │ │ │:會計傳│ │ │ │ ├───┼─────────┼─────┼─────┤ │ │票92年6 │ │ │ │ │92177 │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月3 日現│ │ │ │ │ │辦公處(購置會議桌│ │ │ │ │金支出傳│ │ │ │ │ │椅、書櫃設備) │ │ │ │ │票(傳票│ │ │ │ ├───┼─────────┼─────┼─────┤ │ │號數9206│ │ │ │ │92182 │臺北縣三峽鎮溪東里│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02)之記│ │ │ │ │ │辦公處(購置辦公設│ │ │ │ │載、國光│ │ │ │ │ │備) │ │ │ │ │001 :筆│ │ │ │ ├───┼─────────┼─────┼─────┤ │ │記本之記│ │ │ │ │92183 │臺北縣三峽鎮溪南里│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載 │ │ │ │ │ │辦公處(購置辦公設│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92191 │臺北縣瑞芳鎮新峰里│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辦公處(購置卡拉OK│ │ │ │ │ │ │ │ │ │ │音響系統設備) │ │ │ │ │ │ │ │ │ ├───┼─────────┼─────┼─────┤ │ │ │ │ │ │ │92195 │臺北縣八里鄉長坑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207 │臺北縣新莊市裕民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櫥物櫃修繕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211 │臺北縣八里鄉米倉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 │ │ │ │ │ │ │ │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2214 │臺北縣瑞芳鎮瑞芳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 │ │ │ │ │ │小(廁所修繕工程)│ │ │ │ │ │ │ │ │ ├───┼─────────┼─────┼─────┤ │ │ │ │ │ │ │92217 │臺北縣樹林市彭福國│統籌分配款│95,000元 │ │ │ │ │ │ │ │ │小(設置遮光窗簾工│ │ │ │ │ │ │ │ │ │ │程) │ │ │ │ │ │ ├─┼──┼───┼───┼─────────┼─────┼─────┼─────┼────┼────┤ │五│92年│93年度│93004 │臺北縣八里鄉米倉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4,000,000 │1,200,00│詳光001 │ │ │12月│ │ │小(改善學校環境設│ │ │元 │0元 │:明細分│ │ │5日 │ │ │施工程) │ │ │ │ │類帳93年│ │ │ │ ├───┼─────────┼─────┼─────┤ │ │2月2日、│ │ │ │ │93005 │臺北縣三重市碧華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93年3 月│ │ │ │ │ │中(水泥漆粉刷工程│ │ │ │ │31日之記│ │ │ │ │ │) │ │ │ │ │載、光02│ │ │ │ ├───┼─────────┼─────┼─────┤ │ │5-20、02│ │ │ │ │93006 │臺北縣汐止市金龍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5-21、02│ │ │ │ │ │小(設置遮光窗簾設│ │ │ │ │5-22、02│ │ │ │ │ │施工程) │ │ │ │ │5-24、02│ │ │ │ ├───┼─────────┼─────┼─────┤ │ │5-25、02│ │ │ │ │93007 │臺北縣林口鄉瑞平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5-26、02│ │ │ │ │ │小(設置遮光窗簾設│ │ │ │ │5-28、02│ │ │ │ │ │施工程) │ │ │ │ │5-30、02│ │ │ │ ├───┼─────────┼─────┼─────┤ │ │5-34、02│ │ │ │ │93008 │臺北縣板橋市海山國│統籌分配款│96,000元 │ │ │5-52,客│ │ │ │ │ │小(照明設施檢修更│ │ │ │ │戶成交紀│ │ │ │ │ │換工程) │ │ │ │ │錄卡之記│ │ │ │ ├───┼─────────┼─────┼─────┤ │ │載、光00│ │ │ │ │93021 │臺北縣瑞芳鎮鼻頭里│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4-5:會 │ │ │ │ │ │辦公處(購置卡拉OK│ │ │ │ │計傳票93│ │ │ │ │ │音響系統設備) │ │ │ │ │年2月2日│ │ │ │ ├───┼─────────┼─────┼─────┤ │ │現金支出│ │ │ │ │93024 │臺北縣中和市中和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傳票(傳│ │ │ │ │ │中(設置公佈欄修繕│ │ │ │ │票號數93│ │ │ │ │ │美化工程) │ │ │ │ │0202)之│ │ │ │ ├───┼─────────┼─────┼─────┤ │ │記載、國│ │ │ │ │93026 │臺北縣板橋市沙崙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光001 :│ │ │ │ │ │小(油漆粉刷工程)│ │ │ │ │筆記本之│ │ │ │ ├───┼─────────┼─────┼─────┤ │ │記載 │ │ │ │ │93033 │臺北縣汐止市白雲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設置不銹鋼雙開│ │ │ │ │ │ │ │ │ │ │採光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3041 │臺北縣林口鄉林口國│統籌分配款│98,000元 │ │ │ │ │ │ │ │ │小(設置不銹鋼電動│ │ │ │ │ │ │ │ │ │ │捲門設施工程) │ │ │ │ │ │ │ │ │ ├───┼─────────┼─────┼─────┤ │ │ │ │ │ │ │93047 │臺北縣金山鄉中角國│統籌分配款│97,000元 │ │ │ │ │ │ │ │ │小(設置採光鋁窗工│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93016 │臺北縣新莊市早覺會│地方建設經│300,000元 │2,000,000 │600,000 │ │ │ │ │ │ │(活動) │費 │ │元 │元 │ │ │ │ │ ├───┼─────────┼─────┼─────┤ │ │ │ │ │ │ │93064 │臺北縣大自然休閒戶│地方建設經│450,000元 │ │ │ │ │ │ │ │ │外推廣協會(活動)│費 │ │ │ │ │ ├─┼──┼───┼───┼─────────┼─────┼─────┼─────┼────┼────┤ │六│93年│93年度│ │ │ │ │500,000元 │150,000 │詳光001 │ │ │1月7│ │ │ │ │ │ │元 │:明細分│ │ │日 │ │ │ │ │ │ │ │類帳93年│ │ │ │ │ │ │ │ │ │ │2月2日之│ │ │ │ │ │ │ │ │ │ │記載、光│ │ │ │ │ │ │ │ │ │ │004-5 :│ │ │ │ │ │ │ │ │ │ │會計傳票│ │ │ │ │ │ │ │ │ │ │93 年2月│ │ │ │ │ │ │ │ │ │ │2日 現金│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 │ │ │ │ │ │ │(傳票號│ │ │ │ │ │ │ │ │ │ │數930202│ │ │ │ │ │ │ │ │ │ │)之記載│ │ │ │ │ │ │ │ │ │ │、國光00│ │ │ │ │ │ │ │ │ │ │1 :筆記│ │ │ │ │ │ │ │ │ │ │本之記載│ │ │ │ │ │ │ │ │ │ │ │ ├─┼──┼───┼───┼─────────┼─────┼─────┼─────┼────┼────┤ │合│ │ │ │ │ │ │ │5,265,00│ │ │計│ │ │ │ │ │ │ │0元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