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謝宜雯
律師
吳佳育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被 告 X○○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 律師
陳淑玲 律師
被 告 f○○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律師
被 告 c○○
以上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被 告 寅○○
樓
丑○○
子○○
黃○○
巳○○
以上 五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 律師
被 告 己○○
之8
亥○○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410
1 號、92年度偵字第17443 號、92年度偵字第17805 號、92年度
偵字第18663 號、93年度偵字第8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常業詐欺,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
沒收。
X○○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沒收。
子○○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
收。
f○○、寅○○、丑○○、c○○、黃○○、巳○○共同常業詐
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己○○共同連續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拾月。如附表六所示
扣案物品,沒收。
亥○○共同連續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品,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
年7 月26日以85年度易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
9 月13日確定,於同年10月1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寅○○
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86年5 月8 日以86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於86年6 月23日確定,於86年7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以上均不構成累犯);未○○曾於8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0年2 月2 日以89年度花簡字第33
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0年2 月22日確定,於90年4 月
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構成累犯)。
二、未○○(綽號「阿水」)、X○○(綽號「阿良」或「良哥
」)、癸○○(綽號「阿漢」、「漢仔」)、彭文洸、李宏
傑(癸○○、彭文洸、李宏傑部分業經本院於93年1 月30日
以92年度簡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判處彭文洸、李宏傑有期徒
刑1 年、
緩刑5 年,判處癸○○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確定)、子○○(綽號「小雯」)、c○○(綽號「小玉
」)、f○○(綽號「小魚」)、巫瑋琪(綽號「小艾」)
、丑○○(綽號「小秋」)、寅○○(綽號「小傑」)、黃
○○(綽號「阿文」)、吳曉青即子○○之姊(綽號「米姐
」或稱「米奇」)
暨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貴」、「小寶
」(或稱「寶哥」)、「阿順」、「小玲」、「MI CKEY 」
、「姊夫(臺語)」、「阿杰」、「阿興」、「阿成」、「
阿軍」、「阿文」、「小秋」、「阿耀」、「阿俊」、「豬
頭」、「小隻(臺語)」及其他多名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男
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
犯意聯絡,未
○○(自90年間起)、巫瑋琪(自90年7 月間起)、丑○○
(自90年10月間起)、X○○(自91年2 月間起)、c○○
(自91年間起)、黃○○(自91年5 月間起)、子○○(自
91年中起)、寅○○(自91年8 月間起)、f○○(自91年
10月間起)陸續加入「刮刮樂」詐騙集團,冒用英皇科技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英皇公司)、東方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方公司)、時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公司
)、龍翔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翔公司)、電訊通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電訊通公司)、百達娛樂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百達公司)、展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展驊公司)、鷹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鷹格公司)
、艾爾發市場調查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前瞻科技集團
(下稱前瞻集團)、傑禾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傑禾公司)、
銳遠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銳遠公司)、佳普投資理財有限公
司(下稱佳普公司)、怡光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
光公司)、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鵬達公司)、威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普公司)、正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升公司)、維生醫藥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生公
司)、海山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山公司)、銘昱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銘昱公司)、港商首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港商首都公司)、浩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瀚公
司)、康柏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柏公司)、晉達
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公司名義,寄發含附表1 所示詐騙
文宣,向該詐騙集團所蒐得之姓名、地址資料寄發,圖使收
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子○○、c○○、f○○、
巫瑋琪、丑○○、寅○○、黃○○則受吳曉青之召募,以月
薪新台幣(下同)3 萬元至5 萬元不等之代價,受僱至中國
大陸(月薪由犯罪集團逕匯入成員在我國及中國大陸之銀行
帳戶內),在詐騙集團所承租之中國大陸廈門市何厝、黃厝
地區公寓內,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致附表1
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1 所示;未○○負責詐騙
文宣印製、我國籍成員在中國大陸之接機、工作分配等工作
,另與亦負責詐騙文宣印裝之X○○,及子○○、癸○○等
並負責詐騙集團款項之調度。未○○、X○○、f○○、寅
○○、丑○○、c○○、子○○、黃○○、巳○○等,均以
實施此詐騙行為恃以維生。又未○○復與癸○○、綽號「寶
哥」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於92年
3 月間先偽造「梁谷信」之印章後,由癸○○以梁谷信名義
,偽造「梁谷信」署押與印文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冒用「
梁谷信」名義向李森雄承租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 號3 樓房屋,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梁谷
信,該房屋供彭文洸、癸○○、李宏傑、子○○及其他姓名
年籍不詳成員藏匿暨裝訂詐騙文宣。
嗣92年3 月13日下午5
時許,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站前郵局前,查獲準
備寄送前述詐騙信函之彭文洸,並扣得如附表3 、4 所示物
品,經警循線循線查獲癸○○、李宏傑。復經警於同年7 月
20 日 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查獲未○
○後,由未○○帶同警方至臺中市○○街○○號4 樓
搜索,同
日下午5 時30分許,帶同至桃園縣○○鄉○○○街○○○ 號18
樓之1 搜索;同日晚間10時許,帶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14 樓之7 搜索。同日下午5 時,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 號子○○住處搜索。未○○於
翌日凌晨3 時許,再
帶同警方至臺中縣○○鄉○○路○ 段○○巷○○號未○○女友V
○○住處搜索,計扣得附表5 、8 所示物品。同年9 月10日
下午4 時許,在花蓮縣○○鄉○○路○○○ 號查獲X○○,並
扣得如附表9 、10所示物品。
三、己○○、亥○○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戶及電話予他人使用,
可能掩飾不詳犯罪集團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共同基
於幫助洗錢之
概括犯意聯絡,己○○自90年間起,在自由時
報、聯合報上登載廣告,各以約6,000 元、15,000元、15,0
00元至18,000元之代價,向不特定人分別收購1 具行動電話
(含SIM 卡,下同)、市內電話及金融帳戶,再各以8,000
元、18,000元及20,000元之代價,售予本件詐騙集團及其他
犯罪集團;又亥○○自92年1 月間起至同年7 月間止,則以
12,000元至1,3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1 具市內電話,再以
15,000元之代價轉售予己○○及其他犯罪集團。己○○因之
出售行動電話300 餘具、市內電話500 餘具、人頭帳戶100
餘本,又亥○○則出售60餘具電話予己○○。
迄92年8 月6
日下午5 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晚間8 時許),始經警循
線在臺中市○○○街○○○ 號2 樓之2 ,查獲己○○、亥○○
、陳奕男(陳奕男部分
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4 年5月
5 日以94年金訴字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扣得如附表
6 、7 所示物品。
四、案經除Y○○、酉○○外如附表1 所示被害人訴由(
起訴書
漏載此部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92年1 月1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
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3 但書定
有明文。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指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
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原則,各級法院於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
證據法則之
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203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2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4464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83 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見。查前開刑
事訴訟法修正後,係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而被告等、同案
被查獲人警詢暨偵查筆錄及如附表1 所示被害人警詢筆錄製
作時間發生於前開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者,依
斯時之刑事
訴訟法
證據法則,並無排除其
證據能力,依首開說明,上述
筆錄在本件均具證據能力,可資作為
本件裁判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己○○、亥○○部分:
㈠
訊據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己○○、亥○○對於
上揭事實
坦承不諱,另有
告訴人j○○、B○○、午○○、宇○○、I○○、蘇慧齡
、C○○、林錚薇、b○○、地○○、T○○、D○○、玄
○○、Z○○、宙○、庚○○、丁○○、F○○、a○○、
S○○○、l○○、王莉雯、N○○、G○○、J○○、i
○、H○○、E○○、k○○、辰○○、g○○、h○○、
乙○○、d○○、A○即被害人張家鎔之父於警詢中之指訴
、
告訴人丙○○、戌○○、U○○於警詢暨本院中之指訴被
害人Y○○、酉○○警詢中之指述及
證人癸○○本院
結證可
稽(參見本院卷4 第182 頁)。
㈡又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出境至中國大陸從事詐騙集團接聽工作乙事,復有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 月10日競信恩字第094100
02930 號函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同月24日境信雲字第0941
0247940 號函暨被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等
可證。
㈢據被告f○○、寅○○、丑○○、c○○、子○○、黃○○
、巳○○在本院之供述,本件詐騙集團冒用之對象,依附表
1 被害人所述且屬此等被告記憶所及者,包括英皇公司、東
方公司、時代公司、龍翔公司、怡光公司、前瞻集團、電訊
通公司、百達公司,此如附表編號1 至26,而其中即不乏兼
有冒用佳普公司(如附表1 編號4)、 律正國際律師事務所
(如附表1 編號5 、8 、9 、14、15)、陳律正、陳惠蘭(
均如附表1 編號6 、7 、9)、 林順財(如附表1 編號9 )
、晉達國際會計事務所(如附表1 編號11)、傑禾公司(如
附表1 編號17)、華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如附表1 編號21
)、鵬達公司(如附表1 編號22)、華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下稱華誠公司,如附表1 編號24)等作為發信人或文宣製
作人,故被告寅○○亦不否認尚有其他偽冒對象(參見本院
卷1 第69頁),即屬可信。此外,同案復查有彭文洸、癸○
○、李宏傑冒用展驊公司及鷹格公司寄發詐騙文宣,尤可證
之。至附表1 編號27至44告訴人之S○○○、l○○、王莉
雯、N○○、G○○、J○○、i○、H○○、E○○、k
○○、辰○○、g○○、h○○、乙○○、戌○○、d○○
、被害人酉○○、張家鎔等均係承辦警員於扣獲彭文洸等所
有如附表3 編號21所示電腦後,循線查悉其等被害,且核之
如附表1 所示其中告訴人提出之證物,適與被告f○○、寅
○○、丑○○、c○○、子○○、黃○○、巳○○所承犯罪
情節,及附表1 編號1 至26所示告訴人暨被害人指訴之
犯行
互有交集。尤以,其中收受有關香港賽馬會之詐騙文宣中,
關於香港彩券局之「券」字印刷,均誤繕為「卷」字,是
堪
認附表1 所示均屬本件詐騙集團之受害者。
㈣另被告f○○、寅○○、丑○○、c○○、子○○、黃○○
、巳○○本件犯行尚有有扣案之百達公司廣告文宣、收件人
Z○○信封、收件人蘇慧齡宅急便收據、香港賽馬會彩券局
聯合管理委員會登記費用
收訖憑證、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
管理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委員
會文宣、香港賽馬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書、香港賽馬會
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證明書、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會員卡
貴賓卡暨簡介文宣、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會員卡會員卡、即
時刮刮樂前瞻集團領獎
通知書、艾爾發公司名片、本件詐騙
集團成員在大陸
期間照片、詐騙集團月薪匯款帳戶明細表、
被告f○○中國大陸交通銀行存摺影本繫提款卡、信用卡業
務收據、中國銀行廈門分行存摺掛失申請書回單、景福旅行
社收費明細表、被告f○○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
託銀行)存摺影本、被告子○○
監聽通聯暨
監聽譯文及如附
表3 、4 所示扣案物品得憑。
㈤至被告己○○、亥○○所實施之犯行,另有同案被查獲人陳
奕男之供述
可憑,及在卷之查獲現場照片25幀、監聽通聯紀
錄暨監聽譯文1 宗暨如附表6 所示扣案證物可證。
㈥基於上述,被告f○○、寅○○、丑○○、c○○、子○○
、黃○○、巳○○、己○○、亥○○等前述
自白,應合於事
實,殊值信取。
三、被告未○○有罪部分:
㈠被告未○○坦承其綽號為「水哥」,但否認其為起訴書所指
之本件犯罪集團負責人,並辯稱:該犯罪集團之負責人係綽
號「阿貴」之男子,其僅介紹癸○○予「阿貴」,但未指示
癸○○偽造「梁谷信」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桃園
縣桃園市○○○路○○巷○ 號3 樓房屋,且未向詐騙集團支領
薪水等語。
㈡查被告未○○前後辯詞不一,然渠前於92年7 月21日中午12
時50分許之警詢筆錄即
自承:自91年年8 、9 月間加入詐騙
集團,負責管帳及聯絡,曾前往中國大陸受訓約4 、5 月,
並與集團負責人為綽號「阿貴」男子約定於桃園縣桃園市某
地當面領薪,約領得130 萬元,渠旗下有癸○○等語(參見
搜索卷第44頁至第47頁);又於92年7 月21日偵查中供稱:
於91年5 、6 月間綽號「阿貴」男子負責詐騙集團臺灣部分
之帳務管理,並指揮「阿漢」投遞刮刮樂信件,獲取130 餘
萬元等語(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至第
4 頁正面、第5 頁正面),並於同日本院
羈押訊問時供述:
其於91年中起從事本件刮刮樂,綽號「阿貴」男子要其幫忙
管帳、記帳、投遞文宣,手下包括「阿漢」、「阿杰」、「
阿成」、「阿軍」,並於同年4 、5 月間分得130 萬元,每
月大約可分得20餘萬元,舉凡一案結束,「阿貴」即在桃園
縣桃園市○○路某泡茶地點交付其即分得之130 萬元,「阿
貴」且曾透過手下轉交予其4 、500 萬元等語(參見本院92
年度聲羈字第395 號卷第5 頁正面至第6 頁反面);渠
復於
92年7 月30日借訊之警詢中坦承:渠於91年初與綽號「阿貴
」男子在中國大陸詳談後成立詐騙集團,由渠負責臺灣之事
務,督導癸○○等4 人製作寄發詐騙信件等語(參見92年偵
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正面);且在本院
準備程序中並承認:其於91年7 、8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曾督
導本件詐欺集團詐騙信件之寄發,並負責通知綽號「阿漢」
之癸○○等投遞,並由癸○○找來彭文洸及李宏傑
等情(參
見本院卷1 第109 頁、第111 頁、本院卷3 第198 頁);嗣
本院審理時尚供稱:其於91年下半年始從事本件詐欺行為,
指示癸○○投遞詐欺信件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243 頁)。
以上各節,經核與證人癸○○在本院審理時所結稱:伊於91
年7 、8 月間與被告未○○從事寄送文件工作,每月薪資50
,000 元 ,伊於中國大陸參與詐欺工作時,即曾見過被告未
○○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17 8頁至第179 頁),尚無歧異
。是以,被告未○○於94年11月25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
中辯稱:其於91年間原與朋友合夥投資,直至同年7 、8 月
間,本件犯罪集團負責人「阿貴」邀其加入該集團負責廣告
部門,從事刮刮樂中獎廣告投遞工作,然因其已有工作,無
法答應,故將癸○○介紹予「阿貴」,而基於前述介紹緣故
及關心朋友之故,
乃詢問癸○○之工作情形,又3 人間均為
友人,於遇大陸廈門時,乃轉往探視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
138 頁反面、第142 頁至第14 3頁),否認犯罪,顯屬不實
。
㈢次查,被告未○○坦承出入中國大陸多次乙事,有入出境查
詢結果及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號函暨入出境日期
證明書得佐。又證人即
共同被告f○○、寅○○、丑○○、
黃○○、巳○○於本院審理時均指證:在中國大陸曾見過綽
號「水哥」之被告未○○,大家均稱且皆知被告未○○為老
闆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81頁至第83頁、第87頁、第89頁、
第91頁至92頁、第117 頁、第118 頁、第120 頁);又證人
即共同被告子○○在本院中亦證述:犯罪集團負責人為綽號
「阿水」之被告未○○,在中國大陸之成員均稱被告未○○
為老闆,並曾見被告未○○指示「阿漢」、「小寶」從事所
分配之工作等語益詳(參見本院卷4 第105 頁、第111 頁)
;另證人即共同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復直指:其至中國
大陸廈門時,據接機者表示,係綽號「阿水」之被告未○○
派往接機,其至住宿地點時,即見被告未○○,當時「米姐
」亦在場,被告未○○
旋將其護照取去,在其食宿地點均可
見被告未○○,該食宿地點均由被告未○○負責,而其他工
作人員皆稱被告未○○係負責人,且表示被告未○○在臺灣
散發宣傳品,艾爾發公司人員配置表據悉亦係被告未○○所
草創,被告未○○且帶其等至廈門住宿地點,並在其等工地
地點講話等語翔實(參見本院卷4 第96頁至第98頁、第100
頁至第101 頁)。以犯罪集團成員通稱被告未○○為老闆,
又渠有權扣留其他成員之護照,且出入犯罪集團實施詐騙之
工作及食宿地點,復參與集團成員接機、工作分配、宣傳品
印製等多項職務觀之,可知被告未○○縱非最高負責人,亦
應係該集團之核心。
職此,被告未○○辯稱,其並未在中國
大陸從事詐騙工作,其帶癸○○至大陸見綽號「阿貴」後,
即返台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138 反面、第190 頁),殊屬
卸責之詞。
㈣另查,癸○○、彭文洸、李宏傑分別於91年2 、3 月間,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又癸○○與綽號「寶哥(或稱小寶,下同)
」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偽造「
梁谷信」之印章後,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梁谷信」署
押與捺印,向李森雄承租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號3 樓房屋,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又由彭文洸、癸○○
及李宏傑在上址,裝訂綽號「寶哥」印製之展驊公司、鷹格
公司為寄件人名義之詐騙信封(含詐騙文宣)實施詐騙犯行
,為警於92年3 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號站前郵局前,查獲準備寄送信函之彭文洸,再經警循線
查獲癸○○、李宏傑,案經本院於93年1 月30日以92年度簡
字第4058號判處彭文洸、李宏傑各有期徒刑1 年,均緩刑5
年,判處癸○○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屬實,並有附卷之本院前開刑
事判決得稽,另有在卷之癸○○監聽紀錄暨監聽譯文可據。
㈤茲查,本件犯罪集團成員包括綽號「小寶」之人乙情,證人
癸○○復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在卷(參見本院卷4 第180 頁
);又本件犯罪所使用之艾爾發市場問卷調查表係綽號「小
寶」者所設計乙事,復經證人丑○○於本院中證述明確等語
(參見本院卷4 第92頁),互稽以觀,應確有綽號「阿寶」
之人。而承上所見,癸○○乃被告未○○之手下,又被告未
○○於偵查中即不否認知悉癸○○桃園市上址藏匿地點之事
實(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基於被告未
○○對於癸○○確有支配之能力,則被告未○○就癸○○偽
造梁谷信之印章,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梁谷信」署
押與捺印,承租李森雄前址,並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乙事,
難謂無犯意聯絡。
㈥證人癸○○業明確指證被告未○○於案發後,曾主動與伊電
話聯繫乙節(參見本院卷4 第181 頁至第182 頁、本院92年
度聲羈字第435 號卷第4 頁正面),核與被告未○○所承相
符(參見92年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正
面),且被告未○○因癸○○被查獲,即交付癸○○50萬元
之高額款項(參見搜索卷第50頁),則足見
渠等關係不斐。
惟癸○○於92年8 月13日羈押訊問時即供稱,畏懼被告未○
○報復等語(參見本院92年度聲羈字第435 號卷第4 頁正面
),尚
可徵證人癸○○對於被告未○○仍存有恐懼。從而,
可推知證人癸○○嗣於本院所述:「梁谷信」印章乃綽號「
小寶」之人指示綽號「豬頭」或「小隻(臺語)」刻印,由
「小寶」指示伊去承租房屋,及被告未○○係於92年農曆過
年前即退出本件詐騙集團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181 頁),
顯均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㈦再查,被告未○○於92年6 月16日下午4 時許去電癸○○,
互相探討檢察官偵查過程,並要求癸○○傳達被查獲成員於
翌次
開庭時,取出最舊衣服出庭,穿著必須樸實,佯稱自新
,及伊係閱讀報紙應徵時受騙,復主動向癸○○敘及:「那
一天我遇上一個『工廠』的人,他說你們阿洸(按即彭文洸
)出事前一天,就去那間郵局『處理』過」,隔天他載
35,000 (按 指詐騙文宣件數)給阿洸,問阿洸要去哪裡處
理,阿洸說也要去那一間處理,說那一間他有認識的,結果
倒2,000 (按亦指詐騙文宣件數)進去後,要倒的時候就被
抓了...」(參見未○○監聽卷第21頁至第22頁),而該
情狀,經核確與彭文洸被查獲情形契合,秉此種種,被告未
○○對於本件犯罪集團成員訊息可翔實掌握,必係居於集團
之重要地位。又癸○○與被告未○○於同年7 月6 日晚間10
時40分許之通話中,被告未○○明確表示如癸○○等出事,
受判刑移監花蓮,被告未○○即有辦法安排等語(參見癸○
○監聽卷第65頁)。此外,詐騙集團成員亦曾電告被告未○
○,表示大、小張之文宣已經印畢,卻遭到
查緝,大張部分
幸好僅印製16萬份,小張部分無日期尚可留用,大張只得丟
棄,以求被告未○○核辦(參見被告未○○監聽卷第19頁)
。準此各情,顯見被告未○○於本件犯罪集團中應確有負責
詐騙文宣印製、我國籍成員在中國大陸之接機、分配工作、
款項調度及與癸○○共同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供其他成
員使用等犯行。據此,渠屬犯罪集團中之核心人物,應屬
無
訛。
四、被告X○○部分:
㈠被告X○○辯稱:渠僅至中國大陸1 次,但未參與本件詐欺
犯行,更非本件詐欺集團之負責人,渠與癸○○聯絡時係有
關廣告印刷之事,與本件詐欺犯行無關,又渠在警詢時,於
選任辯護人到場前,警員即要求承認犯罪,並恫稱如狡辯,
定遭羈押,因渠父母罹患重病,渠不得已,乃於警詢時承認
犯罪等語。
㈡查被告X○○之警詢筆錄,經本院逐字
勘驗,有本院勘驗筆
錄
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2 第167 頁至185 頁),然並無發
覺承辦警員有施以恫嚇之不當取供方法。又依勘驗所見,被
告X○○於92年9 月11日凌晨2 時許警詢有辯護人張泰昌律
師在場,已據被告X○○供述
綦明(參見本院卷2 第168 頁
),該次警詢筆錄因被告X○○拒絕夜間詢問,而於同日凌
晨2 時14分許結束。又被告X○○於翌日下午4 時許起之警
詢筆錄,其辯護人張泰昌律師雖有到場,然迄本院卷2 第18
1 頁勘驗筆錄第13行前之詢問,該辯護人張泰昌律師係在偵
訊室玻璃窗外觀看被告X○○之詢問過程,除有證人即承辦
警員M○○在本院證述在卷外(參見本院卷2 第194 頁),
亦有前述勘驗筆錄得考。按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明文
規定:「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
檢察事
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
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
國家機密或
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
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係用以強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
防禦權。查本件並無證
據可資證明該辯護人有前揭條項但書之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
或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承辦警員明知被告X○○有委任張泰
昌律師為渠辯護,卻違反上開規定,將辯護人阻絕於偵訊室
玻璃窗外,使辯護人無法即時為被告X○○陳述意見,乃違
反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規定,故此部分警詢內容無證據能力。
惟其後之被告X○○警詢筆錄,業經承辦警員同意辯護人張
泰昌律師進入,則該部分之警詢內容,尚非無證據能力。第
查,被告X○○於
嗣後之警詢中供承:渠經表弟未○○介紹
進入本件詐騙集團,未○○為渠上司,並認識集團內之吳曉
青、癸○○、李宏傑及綽號「小傑」、「小安」、「鴨子」
、「POKI」、「小波」、「小可」、「娃娃」、「阿亮」、
「阿醜」等人,(參見本院卷2 第181 頁至第184 頁)等語
,可徵被告X○○確屬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
㈢被告X○○之辯護人另指摘承辦警員於上開筆錄製作前,已
進行實質訊問,不僅向被告X○○表示,如提出460 萬元之
賠償,即可轉為
污點證人,且向渠恫稱,如不配合詢問,要
施以毆打,並使渠無法見渠父親或讓渠送終,且要據聞而來
之被害人記住被告X○○,以利求償等情,業經證人M○○
在本院作證時否認在卷,且依證人M○○所證本件透過監聽
,早已知悉被告X○○在詐騙集團內之工作性質,故無須於
進行筆錄製作前,先行詢問,被告X○○是否轉為污點證人
並非伊之職權,況據悉被告X○○獲取700 餘萬元之不法利
益,但被告X○○
矢口否認,何有可能再命被告X○○提出
400 餘萬元之賠償金各節(參見本院卷2 第196 頁至第200
頁),經查本件被告X○○之通聯早經監聽,有監聽卷乙卷
可稽,又本院復查無辯護人所指之情,是以證人M○○所證
應合於實情,且屬可採。
㈣本院就被告X○○於偵查中之陳述,查無渠悖於自白任意性
稽證。而被告X○○於偵查中業已供稱:渠與被告未○○為
表兄弟關係,且自91年2 月25日起加入本件詐騙集團,協助
被告未○○作帳,並將款項匯出與匯入,經手之款項約300
萬元許,渠可領得月薪5 萬元,且由被告未○○提供分紅,
獲利約565 萬元許,分紅所得並借用友人之妻洪嘉琳名義購
買BMW 廠8L-9881 號自用小客車使用,被告未○○所使用之
公司名稱經常更換,然其中之一為東方公司等語(參見92年
度偵字第17443 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復承
認犯行,此部分且與渠前揭可為證據之警詢供詞尚無齟齬之
處,故渠偵查中所供,顯非虛構。
㈤被告X○○對於渠綽號為「阿良」,及證人c○○在中國大
陸時即曾聽聞渠綽號「阿良」乙事,並無爭執(參見本院卷
4 第104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未○○女友V○○,於本院
所,被告X○○綽號為「阿良」乙節(參見本院卷4 第192
頁),互稽無誤。被告未○○雖謂:渠所認識綽號「阿良」
之男子,並非被告X○○,渠稱被告X○○之綽號為「阿弟
」云云(參見本院卷4 第241 頁),係出於迴護被告X○○
之意,可謂
彰彰明甚。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c○○在本院中證稱:本件案發前雖未曾見
過被告X○○,但在中國大陸時即曾聽聞綽號「阿良」之人
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99頁、第103); 又證人即共同被告
黃○○則證述:在中國大陸工作時,即曾聽過綽號「阿良」
之人等語(參見本院卷4 第118 頁),足見被告X○○非無
涉案。另吳曉青為犯罪集團會計,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子○
○證述在案(參見本院卷4 第107 頁),而證人子○○復證
以:其於偵查中所述詐騙集團人員包括其姊、「阿水」、「
阿良」、「阿漢」等人係依渠意思所為之陳述,蓋其因吳曉
青介紹而認識綽號「阿良」之被告X○○,其為集團匯款之
款項係由綽號「阿漢」之男子提供,「阿漢」與「阿良」
彼
此有聯絡,渠與「阿漢」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公寓從事
詐騙期間,亦曾聽見「阿良」與「阿漢」互有連繫等語至為
明確(參見本院卷4 第107 頁、第109 頁、第110 頁、第11
5 頁),益徵被告X○○與本件犯罪集團連繫密切。尤以,
證人即共同被告癸○○在本院亦證述:伊經「米姐」介紹認
識被告X○○,並表示如果有事,可請教被告X○○等語綦
明(參見本院卷4 第187 頁至第188 頁),茲以吳曉青在犯
罪集團內之會計地位,而癸○○遇有問題,即可請教被告X
○○,益見被告X○○於犯罪集團中之指導地位。再者,證
人即共同被告己○○證稱:曾見過綽號「良哥」之人,且見
過1 、2 次面,「良哥」綽號「豬頭」,至警方提示照片時
,始知悉「良哥」即係被告X○○,被告X○○曾與伊出售
電話與帳號之對象即綽號「小毛」之人至臺中找伊,伊最初
販售市內電話時,有關指定轉接與遙控轉接係詢問「阿良」
等語翔實(參見本院卷4 第198 頁至第20 0頁),均可證被
告X○○涉足本件詐騙集團。參之被告X○○曾出境至中國
大陸,且與本件詐欺集團之核心人物吳曉青會面乙節,
業據
被告X○○自承無訛,且有渠護照、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表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1 月6 日境信栩字第0931
1396750 號函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存卷可稽。職是,被告X
○○亦曾因本件犯行而至中國大陸與詐騙集團聯繫,可謂確
鑿。
㈦被告X○○極力否認渠與吳曉青間有何詐欺行為之聯絡,然
吳曉青與被告X○○於92年5 月28日下午2 十57分許、同年
6 月28日晚間11時45分許、同年7 月18日上午9 時48分許、
同日晚間11時12分許、同月20日下午3 時50分許、同月20日
下午5 時4 分許之通話,緊密討論集團成員暨相關事務,綽
號「小寶」、冒用怡光公司部分,從事未久即被斷線,應予
李宏傑之薪資,及與吳曉青商議如何匯款,另命吳曉青電洽
己○○報價,尚提及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被告未○○
所設店面被警方搜索,成員可能供出被告未○○等情(參見
吳曉青監聽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35頁至第38頁、被告X○
○監聽卷第114 頁、第117 頁、第119 頁、第130 頁),皆
可見被告X○○所辯,要非事實。
㈧又被告X○○前於92年4 月28日凌晨2 時54分許與電話號碼
0000000000號來電中,主動敘及:之前曾將一倉庫交予癸○
○,癸○○交予彭文洸,彭文洸卻未繳房租等語(參見同上
監聽卷第37頁),並甚訝異警方為何不逕至癸○○住處
予以
逮捕(參見同監聽卷第38頁),並再三詢問依當時情事,可
否繼續運作(參見同監聽卷第39頁),復可知被告X○○原
確有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實施。另同年4 月29日晚間7 時28
分許被告未○○撥、X○○通話時,被告X○○且提及:「
像之前大胖子他們被抓的工廠十幾個人,『頭』也不過花15
0 萬元,其他成員10幾萬元,所以我要付給『漢仔』(按即
癸○○)那麼多嘛嗎?...且又沒收到
傳票和判刑,應該
暫時不用給『漢仔』他們那麼多錢吧!」等有關癸○○遭查
獲後,是否應提出款項予癸○○之情節(參見同監聽卷第33
頁)。再者,被告未○○於同年6 月16日下午4 時許於與癸
○○通話中,亦提及癸○○曾跟隨被告X○○學習,並命癸
○○於與渠通畢電話後,應去電予被告X○○乙節(參見被
告未○○監聽卷第22頁、第23頁)。此外,癸○○於同年7
月7 日晚間9 時30分許與被告X○○且互有聯繫(參見癸○
○監聽卷第54頁至第58頁),彼此談論之內容不脫成員被查
獲後應如何勾串,被告X○○且知悉成員被監聽乙事(參見
癸○○監聽卷第54頁、第55頁),並要癸○○誤導辦案,及
於偵審時假意悛悔(參見癸○○監聽卷第56頁),復教導癸
○○向被告未○○索款(參見癸○○監聽卷第57頁),而前
此,於同日晚間8 時54分許被告未○○、X○○間通話時,
被告X○○亦詢問被告未○○是否已給付款項予癸○○乙事
(參見癸○○監聽卷第112 頁),互稽所見,被告X○○與
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即癸○○、被告未○○不祗確有聯繫,
且具有指導癸○○之地位與能力。
五、綜上所見,被告等犯罪事證均臻明確,其等犯行皆
堪認定,
各應
依法論科。
六、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著有85年台上字第510 號
判
例可參。次按,洗錢防制法於85年制定時,同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本法
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
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又第9 條
第1項 前段復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同法第2 條第1 項並無修正,
惟於第9 條第1 項修正為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條且規定,於本法自
公布後六個月即92年8 月6 日施行。查本件被告己○○、亥
○○連續實施本件洗錢犯行迄92年8 月6 日終了,故依法應
適用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在此指明。
七、核被告未○○、X○○、子○○、c○○、f○○、巳○○
、丑○○、寅○○、黃○○等於本件詐欺集團中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就渠指示
同案被查獲人癸○○偽造「梁谷信」印章,及在房屋租賃契
約書中偽造「梁谷信」之署押與印文,並行使之,則係犯同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未○○、
X○○、子○○、c○○、f○○、吳瑋琦、丑○○、寅○
○、黃○○等人間,對於前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未
○○及同案被查獲人癸○○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顯均有意思聯絡,並各有
行為分擔,皆屬共同
正犯。被告
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為達其實施詐欺取財之目
的,故渠所犯2 罪間,實有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屬
牽連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常業
詐欺罪處斷
。查被告未○○指示同案被告癸○○以1 行為接續在2 份房
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梁谷信」署押及印文,應分別評價為
1 偽造署押及1 偽造印文行為,再者其偽造「梁谷信」印章
與前述偽造署押、印文、偽造私文書等
低度行為,均應為其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第查,被告
未○○前於8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
90年2 月2 日以89年度花簡字第33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於90年2 月22日確定,於90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存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得考,是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規定,
加重其刑。
八、核被告己○○、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
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幫助
洗錢罪,起訴書認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同條第2 項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論與其等應論
之罪,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並無歧異,故本院自得逕為
變更
起訴法條。被告亥○○蒐羅而得之電話,係售予被告己○○
,均係出於幫助詐騙集團洗錢之用,故其等彼此間應有犯意
聯絡,並互有行為分擔,亦屬
共同正犯。又其等多次幫助洗
錢,先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罪名相同之罪,顯分別係出於
概括犯意而為,故皆為
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其等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
洗錢
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乃
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於犯罪後,於偵查暨本院審理
時均自白犯罪,故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5 項後段之規
定,遞減輕其刑。其等分別有加重及減輕刑罰事由,依法應
先加重後,減輕之。
九、到庭執行
公訴檢察官對被告未○○、X○○各具體
求刑有期
徒刑6 年、5 年,茲本院爰
審酌被告子○○、c○○、f○
○、巳○○、丑○○、寅○○、黃○○、未○○、X○○等
加入本件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期間長短,獲得不法款項
有別,被告子○○、c○○、f○○、巳○○、丑○○、寅
○○、黃○○僅從事接聽電話工作,而被告未○○、X○○
、子○○並負責負責詐騙集團款項之調度,被告未○○、X
○○復從事詐騙文宣印製,被告未○○且負責我國籍成員在
中國大陸之接機、工作分配等工作,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本件造成如附表1 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重大財產損害;又
被告己○○、亥○○提供電話、帳戶予不法詐欺集團,非但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集團得以順利掩
飾其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是犯行可議;被告子○○、c○○
、f○○、巳○○、丑○○、寅○○、黃○○、己○○、亥
○○等坦承犯行不諱,被告未○○僅承認部分犯行,被告X
○○矢口否認犯行;復盱衡被告等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未與告訴人暨被害人達成
民事賠償
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
儆。
十、查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之物,為本件犯罪集團中綽號「阿貴
」男子所有,且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乙節,被告未○○已供
述在卷(參見92年度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2頁);同附
表其餘物品分屬被告未○○、吳景淇、c○○所有,而其等
同時擁有數量龐大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顯屬異常,
佐以本件詐騙集團係購入他人帳戶、電話,以隱匿行蹤,復
由上述監聽紀錄見之,被監聽之被告等亦再三變換電話等情
,基此,已足推知該等物品均係作為詐騙集團犯本件之罪所
用之物;又同附表編號10、11之現金部分,經查,警方對被
告未○○進行搜索時,吳曉青即電告蔡俊吉,蔡俊吉告知尚
有400 萬元在被搜索處所(參見蔡俊吉監聽卷第5 頁),而
稽之其等前述犯行,可認該款項係供詐騙集團資金周轉或犯
罪所得之物,故以上物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規定,沒收之
十一、附表6 所示物品分屬被告己○○、亥○○所有或共有,又
同附表編號1 至編號20經核應係供被告己○○、亥○○實
施本件洗錢犯行所用,另被告己○○自承計出售市內電話
500 餘具、行動電話300 餘具、人頭帳戶100 餘本,又被
告亥○○復供稱出售60餘具電話予己○○,茲以如事實欄
其等出售之單價計算,其等資金流通可達千萬元以上(80
,000 ×300+18,000×500 +20,000×100 +15,000×60
=14,300,000),次以,觀諸被告己○○之通聯監聽譯文
,復足見僅被告己○○從事本件洗錢犯行,流通之資金已
不乏250 餘萬元、260 餘萬元、600 餘萬元(參見被告己
○○監聽卷第46頁至第47頁),顯見同附表編號21所示款
項,顯屬其等從事電話與帳戶買賣之洗錢犯行暨犯本件洗
錢罪所得財物,故前開物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予以
諭知沒收。
十二、如附表3 、4 所示之物,已於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被
告彭文洸、癸○○、李宏傑詐欺案件中,依法
諭知沒收,
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5 月28日銷燬,已據
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參見本院卷3 第93頁至第99頁),
爰不另為諭知沒收之
宣告。
十三、按將犯罪所得之物予以變易,如已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
即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
院18 年 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如附表8 編號
52所示車輛實分別為被告未○○借用渠母賴玉滿所購,渠
供明在卷,且有證人V○○在本院證述可徵(參見本院卷
4 第193 頁),又如附表9 編號40所示車輛乃被告X○○
以犯罪所得,借用友人之妻洪嘉琳所購乙情,被告X○○
於偵查中並有供述,惟該車輛並非渠等犯罪之直接所得,
故無法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7 、8 、9 之其餘扣案物品
,本院則查無證據與本件被告等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宣
告之諭知。
十四、起訴書另認被告未○○、X○○、子○○、c○○、f○
○、巳○○、丑○○、寅○○、黃○○亦以前開手段詐騙
如附表2 所示被害人,此部分且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
詐欺取財罪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綦
詳。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
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29
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等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附表2 所示被害人收受
之詐騙信封及文宣,均非被告子○○、c○○、f○○、
巳○○、丑○○、寅○○、黃○○所承本件詐騙集團冒名
之英皇公司、東方公司、時代公司、龍翔公司、怡光公司
、前瞻集團、電訊通公司、百達公司所寄發;又如附表2
所示被害人提出之證據,經核與附表1 所示本件詐騙集團
所寄發之文宣有間,歹徒對此被害人所實施之詐騙手法,
亦與本件詐騙集團使用慣用之手段互異,故伊等雖確有受
詐欺而損失款項之事實,然現今社會充斥各類詐騙集團,
是不能遽以伊等受害乙事,逕認即係被告未○○、X○○
、子○○、c○○、f○○、巳○○、丑○○、寅○○、
黃○○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為。本院復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
告未○○、X○○、子○○、c○○、f○○、巫瑋琪、
丑○○、寅○○、黃○○就此部分復涉有詐欺犯行,職是
,不能證明其等有如附表2 所示犯罪,惟起訴書既認此部
份係屬被告未○○、X○○、子○○、c○○、f○○、
巳○○、丑○○、寅○○、黃○○等前述應論常業詐欺取
財罪之一部,則本院自毋庸另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
十五、末應附論者,如附表1 所示告訴人暨被害人受詐騙後,應
詐騙集團匯款之對象,顯涉有洗錢防制法或詐欺等犯嫌,
檢察官就此部分宜再予究明為當,以還社會公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洗
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5 項後段、第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0條、第340 條、第216 條、
第210 條、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附表1
┌──┬────┬───────┬────┬────┬────┬────┬────┬────┐
│編號│被害人 │冒名信封及文宣│匯入日期│匯入款項│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備註 │
│ │ │ │ │(新台幣│戶名 │局號 │帳號 │ │
│ │ │ │ │:元) │ │ │ │ │
├──┼────┼───────┼────┼────┼────┼────┼────┼────┤
│1 │j○○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電訊通公司中獎│ │ │ │ │ │ │
│ │附表誤載│函、廣告單、領│ │ │ │ │ │ │
│ │為謝惠君│獎通知、香港賽│ │ │ │ │ │ │
│ │、另贅載│馬會彩券聯合委│ │ │ │ │ │ │
│ │午○○)│員會名冊、貴賓│ │ │ │ │ │ │
│ │ │卡、會員卡、香│ │ │ │ │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會員卡、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委員會簽約證│ │ │ │ │ │ │
│ │ │明書、香港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支票) │ │ │ │ │ │ │
├──┼────┼───────┼────┼────┼────┼────┼────┼────┤
│2 │j○○ │同上 │91.11.01│70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 │91.11.01│750000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誤載│ │91.11.05│0000000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為謝惠君│ │91.11.19│0000000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3 │j○○ │同上 │91.11.05│0000000 │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4 │B○○ │佳普公司(含東│91.07.30│78500 │張明宏 │0000000 │0000000 │ │
│ │ │方公司廣告單、│91.10.08│75000 │伍漢英 │0000000 │0000000 │ │
│ │ │寶盛國際會計師│91.07.31│100000 │洪玉茹 │0000000 │0000000 │ │
│ │ │事務所函、跨世│91.08.28│550000 │賴聖文 │0000000 │0000000 │ │
│ │ │紀超百萬大贈獎│ │ │ │ │ │ │
│ │ │廣告、刮刮卡即│ │ │ │ │ │ │
│ │ │時中遊戲、香港│ │ │ │ │ │ │
│ │ │恆生銀行支票)│ │ │ │ │ │ │
├──┼────┼───────┼────┼────┼────┼────┼────┼────┤
│5 │午○○ │前瞻集團(含律│91.08.20│6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所函、環保袋、│ │100000 │宋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臺灣銀行樹林分│91.09.19│300000 │蘇聰杰 │0000000 │0000000 │ │
│ │ │行支票、中國國│ │3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際商業銀行東臺│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中分行支票、香│91.09.20│15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起訴書│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會│ │附表漏載│ │ │ │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 │第2 、3 │ │ │ │ │
│ │ │) │ │、5 、6 │ │ │ │ │
│ │ │ │ │筆部分)│ │ │ │ │
├──┼────┼───────┼────┼────┼────┼────┼────┼────┤
│6 │宇○○ │前瞻集團(函陳│91.08.21│10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律正函、陳惠蘭│91.08.21│5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贅載李侑│函、前瞻公司認│ │(起訴書│ │ │ │ │
│ │璘) │購權證、環保袋│ │附表贅載│ │ │ │ │
│ │ │、香港恆生銀行│ │50000) │ │ │ │ │
│ │ │支票) │ │ │ │ │ │ │
├──┼────┼───────┼────┼────┼────┼────┼────┼────┤
│7 │宇○○ │同上 │91.08.14│300000 │王忠德 │0000000 │0000000 │ │
│ │ │ │91.08.13│5000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8 │I○○ │前瞻集團(含律│91.08 │5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 │ │ │ │ │
│ │ │所函、前瞻集團│ │ │ │ │ │ │
│ │ │認購權證、環保│ │ │ │ │ │ │
│ │ │袋、贈獎目錄)│ │ │ │ │ │ │
│ │ │ │ │ │ │ │ │ │
├──┼────┼───────┼────┼────┼────┼────┼────┼────┤
│9 │U○○ │前瞻集團(函律│ │5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400000 │顏玉河 │0000000 │0000000 │ │
│ │ │所、陳律正、林│ │6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順財、陳惠蘭等│ │ │ │ │ │ │
│ │ │函、香港恆生銀│ │ │ │ │ │ │
│ │ │行支票認證書、│ │ │ │ │ │ │
│ │ │大安商業銀行東│ │ │ │ │ │ │
│ │ │高雄分行支票認│ │ │ │ │ │ │
│ │ │證書) │ │ │ │ │ │ │
├──┼────┼───────┼────┼────┼────┼────┼────┼────┤
│10 │蘇慧齡 │除同上外,另含│91.12.27│合計金額│呂學政 │ │00000000│ │
│ │ │大展實業股份有│92.02.02│0000000 │ │ │091 │ │
│ │ │限公司私人認證│ │ │吳國志 │ │00000000│ │
│ │ │密碼單 │ │ │ │ │304 │ │
│ │ │ │ │ │何碩芳 │ │00000000│ │
│ │ │ │ │ │ │ │515 │ │
│ │ │ │ │ │黃宗仁 │ │00000000│ │
│ │ │ │ │ │ │ │377 │ │
│ │ │ │ │ │李沛勳 │ │00000000│ │
│ │ │ │ │ │ │ │8856 │ │
│ │ │ │ │ │羅一倫 │ │00000000│ │
│ │ │ │ │ │ │ │02365 │ │
├──┼────┼───────┼────┼────┼────┼────┼────┼────┤
│11 │C○○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合計金額│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 │晉達國際會計事│91.12.19│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中獎函│ │ │吳進福 │0000000 │707487 │ │
│ │ │、廣告單、香港│ │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委員會名冊、│ │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 │貴賓卡、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 │ │ │ │ │ │
│ │ │約證明書、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2 │林錚薇 │英皇公司(含中│90.12.25│合計金額│劉郁庭 │0000000 │0000000 │ │
│ │ │獎回函傳真、廣│90.12.26│523000 │張舜為 │0000000 │0000000 │ │
│ │ │告單、香港彩券│ │ │ │ │ │ │
│ │ │林合會委員會收│ │ │ │ │ │ │
│ │ │費契約證明書)│ │ │ │ │ │ │
├──┼────┼───────┼────┼────┼────┼────┼────┼────┤
│13 │b○○ │前瞻集團 │91.08.14│5000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附表贅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為50250 │ │) │) │ │
│ │ │ │ │) │ │ │ │ │
├──┼────┼───────┼────┼────┼────┼────┼────┼────┤
│14 │地○○ │前瞻集團(含陳│91.08.09│6025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
法律事務所│91.08.14│10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函、環保袋、香│91.08.14│300000 │趙若竹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第1 、│(第1、 │(第1、 │(第1、 │(第1、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2 、3 筆│2、3 筆 │2、3筆部│2、3 筆 │2、3 筆 │ │
│ │ │約證明書、會員│部分起訴│部分起訴│分起訴附│部分起訴│部分起訴│ │
│ │ │卡) │書附表漏│書附表載│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載) │為合計46│ │) │) │ │
│ │ │ │ │0250) │ │ │ │ │
├──┼────┼───────┼────┼────┼────┼────┼────┼────┤
│15 │Y○○ │前瞻集團(含陳│91.08.15│6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會計師函、│(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聯合委員會名冊│) │ │) │) │) │ │
│ │ │、貴賓卡廣告)│ │ │ │ │ │ │
├──┼────┼───────┼────┼────┼────┼────┼────┼────┤
│16 │T○○ │前瞻集團公司(│91.08.15│6025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 │含廣告單) │(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 │) │) │ │
├──┼────┼───────┼────┼────┼────┼────┼────┼────┤
│17 │D○○ │傑禾公司(含東│91.08.13│合計金額│張明宏 │ │00000000│ │
│ │ │方公司廣告單、│起至91.0│0000000 │ │ │429259 │ │
│ │ │賽盛國際會計師│9.24止 │ │楊淑君 │ │00000000│ │
│ │ │事務所函、香港│(起訴書│ │ │ │208840 │ │
│ │ │賽馬協會彩券局│附表漏載│ │陳智中 │ │00000000│ │
│ │ │聯合委員會函、│) │ │ │ │087945 │ │
│ │ │香港彩券局聯合│ │ │何國豪 │ │00000000│ │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765299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伍漢英 │ │00000000│ │
│ │ │香港彩券聯合委│ │ │ │ │055871 │ │
│ │ │員會契約書、香│ │ │王俊偉 │ │00000000│ │
│ │ │港恆生銀行支票│ │ │(第1 筆│ │175075 │ │
│ │ │) │ │ │至第6 筆│ │(第1 筆│ │
│ │ │ │ │ │部分起訴│ │至第6 筆│ │
│ │ │ │ │ │書附表漏│ │部分起訴│ │
│ │ │ │ │ │載) │ │書附表漏│ │
│ │ │ │ │ │ │ │載) │ │
├──┼────┼───────┼────┼────┼────┼────┼────┼────┤
│18 │玄○○ │百達公司(含百│91.9某日│72500 │ │ │ │ │
│ │ │達公司即時刮刮│91.10.24│10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聯合委│ │(起訴書│ │ │ │ │
│ │ │員會名冊、貴賓│ │附表誤載│ │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為100000│ │ │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560000│ │ │ │ │
│ │ │員卡、香港賽馬│ │) │ │ │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 │ │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9 │玄○○ │同上 │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起訴書│ │91.10.25│560000 │陳佑信 │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贅載│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蔡昭宜)│ │附表誤載│附表誤載│ │ │ │ │
│ │ │ │為1 次所│為1 次所│ │ │ │ │
│ │ │ │匯日期91│匯金額 │ │ │ │ │
│ │ │ │.11.01)│0000000 │ │ │ │ │
│ │ │ │ │) │ │ │ │ │
├──┼────┼───────┼────┼────┼────┼────┼────┼────┤
│20 │Z○○ │銳遠公司(含華│91.10.09│77500 │ │提款機 │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 │ │ │00000000│ │ │
│ │ │務所函、百達公│ │ │ │00000000│ │ │
│ │ │司即時刮刮樂、│91.10.18│75000 │ │提款機 │ │ │
│ │ │廣告單、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會彩券聯合委│ │ │ │00000000│ │ │
│ │ │員會名冊、貴賓│91.10.18│100000 │ │提款機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 │ │00000000│ │ │
│ │ │員卡、香港賽馬│91.10.11│340000 │劉國勝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91.11.01│560000 │黃漢榮 │0000000 │0000000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91.11.01│560000)│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 │ │ │ │ │ │ │
├──┼────┼───────┼────┼────┼────┼────┼────┼────┤
│21 │宙○ │時代公司(含華│91.10.15│合計金額│劉亦庭 │0000000 │0000000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至 │0000000 │卞柏橋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香港恆│91.11.05│ │林銘榔 │0000000 │0000000 │ │
│ │ │生銀行支票認證│ │ │(第1 筆│(第1 筆│(第1 筆│ │
│ │ │書、香港賽馬會│ │ │至第3 筆│至第3 筆│至第3 筆│ │
│ │ │彩券聯合委員會│ │ │起訴書漏│起訴書漏│起訴書漏│ │
│ │ │名冊、貴賓卡廣│ │ │載) │載) │載) │ │
│ │ │告、香港賽馬協│ │ │ │ │ │ │
│ │ │會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 │ │ │ │ │ │
│ │ │簽約證明書、香│ │ │ │ │ │ │
│ │ │港彩券局聯合管│ │ │ │ │ │ │
│ │ │理委員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證、時│ │ │ │ │ │ │
│ │ │代公司即時刮刮│ │ │ │ │ │ │
│ │ │樂、廣告單) │ │ │ │ │ │ │
├──┼────┼───────┼────┼────┼────┼────┼────┼────┤
│22 │庚○○ │鵬達公司(含龍│92.03.10│合計金額│吳家明 │0000000 │0000000 │ │
│ │ │翔娛樂科技股份│起92.03.│000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 │有限公司中獎函│12止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廣告單) │ │ │鄭永發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23 │丙○○ │同上 │92.03.04│合計金額│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07│00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 │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 │
├──┼────┼───────┼────┼────┼────┼────┼────┼────┤
│24 │丁○○ │龍翔公司(含刮│92.03.28│合計金額│許鴻文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廣告文宣│92.06.27│0000000 │陳耿紹 │0000000 │0000000 │單、自動│
│ │ │、香港賽馬協會│ │ │黃建隆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交│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易明細單│
│ │ │會客戶收訖憑證│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自動櫃│
│ │ │、登記費用收訖│ │ │林孝明 │0000000 │0000000 │員機儲戶│
│ │ │憑證、華誠公司│ │ │陳為正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通知書) │ │ │ │ │4406 │表、龍翔│
│ │ │ │ │ │ │ │ │公司文宣│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委員會客│
│ │ │ │ │ │ │ │ │戶費用收│
│ │ │ │ │ │ │ │ │訖憑證、│
│ │ │ │ │ │ │ │ │登記費用│
│ │ │ │ │ │ │ │ │收訖憑證│
│ │ │ │ │ │ │ │ │、華誠金│
│ │ │ │ │ │ │ │ │融控股有│
│ │ │ │ │ │ │ │ │限公司通│
│ │ │ │ │ │ │ │ │知書 │
├──┼────┼───────┼────┼────┼────┼────┼────┼────┤
│25 │F○○ │怡光公司(含即│92.04.03│77650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時刮刮樂、廣告│92.04.03│100000 │林建谷 │0000000 │0000000 │執據、怡│
│ │ │文宣、香港賽馬│ │ │ │ │ │光公司即│
│ │ │協會彩券管理局│ │ │ │ │ │時刮刮樂│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廣告函│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香港賽│
│ │ │證)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26 │a○○ │怡光公司(含刮│92.04.03│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92.04.03│10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4.03│35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4.04│55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1 至│ │ │ │ │
│ │ │ │ │4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107265│ │ │ │ │
│ │ │ │ │0) │ │ │ │ │
├──┼────┼───────┼────┼────┼────┼────┼────┼────┤
│27 │S○○○│威普公司(含海│92.03.03│81000 │張總華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92.03.03│10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2.03.04│35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彩券聯│ │(第2 、│ │(第1 筆│ │ │
│ │ │合委員會名冊、│ │3 筆部分│ │部分起訴│ │ │
│ │ │貴賓卡廣告、香│ │起訴書附│ │書附表誤│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表載為合│ │載為1311│ │ │
│ │ │局會員卡、香港│ │計450000│ │035) │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 │ │ │ │
│ │ │委員會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委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28 │l○○ │正升公司(含維│92.3.6起│70150 │ │0000000 │0000000 │ │
│ │ │生公司廣告單、│(起訴書│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香港賽馬協會彩│附表漏載│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日期)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員費用收訖憑│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證) │ │(第1 至│ │ │ │ │
│ │ │ │ │第5 筆部│ │ │ │ │
│ │ │ │ │分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為│ │ │ │ │
│ │ │ │ │合計4701│ │ │ │ │
│ │ │ │ │50) │ │ │ │ │
│ │ │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 │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6 、│ │ │ │ │
│ │ │ │ │7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400000│ │ │ │ │
│ │ │ │ │) │ │ │ │ │
├──┼────┼───────┼────┼────┼────┼────┼────┼────┤
│29 │王莉雯 │晉達國際會計師│92.03.13│合計金額│郭昌隆 │0000000 │0000000 │提出廣告│
│ │ │事務所、銘昱公│92.03.21│0000000 │張雅君 │0000000 │0000000 │文宣、匯│
│ │ │司公司(含香港│ │ │林進文 │0000000 │0000000 │款單客戶│
│ │ │恆生銀行支票任│ │ │ │ │ │基本資料│
│ │ │證書、海山公司│ │ │ │ │ │、郵局存│
│ │ │刮刮樂、廣告單│ │ │ │ │ │簿儲金每│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日活動存│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 │ │ │提詳情表│
│ │ │會名冊、貴賓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 │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 │ │ │ │
├──┼────┼───────┼────┼────┼────┼────┼────┼────┤
│30 │N○○ │海山公司(含海│92.04.28│41000 │李月嬌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刮刮樂)│92.05.05│4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單、刮刮│
│ │ │ │92.05.29│5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樂、廣告│
│ │ │ │ │ │ │ │ │單 │
├──┼────┼───────┼────┼────┼────┼────┼────┼────┤
│31 │G○○ │海山公司 │92.04.22│86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4.24│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 │ │ │ │ │ │
├──┼────┼───────┼────┼────┼────┼────┼────┼────┤
│32 │J○○ │海山公司 │92.04.28│4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33 │i○ │名稱不詳之旅行│92.04.08│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社公司 │92.04.10│4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執據、匯│
│ │ │ │92.04.11│6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款回條、│
│ │ │ │ │(第1、2│ │ │ │香港賽馬│
│ │ │ │ │、3筆部 │ │ │ │協會彩券│
│ │ │ │ │分起訴書│ │ │ │局聯合委│
│ │ │ │ │附表載為│ │ │ │員會客戶│
│ │ │ │ │合計1077│ │ │ │費用收訖│
│ │ │ │ │650) │ │ │ │憑證 │
├──┼────┼───────┼────┼────┼────┼────┼────┼────┤
│34 │H○○ │海山公司(含海│92.04.1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文宣、刮│92.04.11│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海山│
│ │ │刮樂) │92.04.11│35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公司文宣│
│ │ │ │ │(第1 至│ │ │ │ │
│ │ │ │ │3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為合計53│ │ │ │ │
│ │ │ │ │1500) │ │ │ │ │
├──┼────┼───────┼────┼────┼────┼────┼────┼────┤
│35 │E○○ │港商首都公司(│92.05.13│6058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含郭文達律師函│92.05.14│9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單、郭文│
│ │ │、香港彩券局聯│92.05.15│27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達律師函│
│ │ │合管理委員會臨│ │(起訴書│ │ │ │、香港彩│
│ │ │時會員登記費用│ │附表漏載│ │ │ │券局聯合│
│ │ │收訖憑證) │ │第1 、2 │ │ │ │管理委員│
│ │ │ │ │筆部分)│ │ │ │會臨時會│
│ │ │ │ │ │ │ │ │員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36 │k○○ │海山公司(含刮│92.05.07│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 │ │ │ │ │單 │
│ │ │ │ │ │ │ │ │ │
├──┼────┼───────┼────┼────┼────┼────┼────┼────┤
│37 │辰○○ │刮刮樂信件(含│92.04.09│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香港│
│ │ │香港彩券局聯合│92.04.09│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彩券局聯│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 │合管理委│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匯│
│ │ │ │ │ │ │ │ │出匯款申│
│ │ │ │ │ │ │ │ │請書、匯│
│ │ │ │ │ │ │ │ │款單 │
├──┼────┼───────┼────┼────┼────┼────┼────┼────┤
│38 │g○○ │海山公司 │92.04.3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39 │h○○ │海山公司 │92.03.26│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3.28│1000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3.28│250000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40 │張家鎔(│香港賽馬會彩券│92.03.31│金額合計│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由其父張│局、支票、香港│92.04.23│00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存│
│ │遠提起告│賽馬會彩券局聯│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0│戶交易明│
│ │訴) │合委員會會員費│ │ │ │ │00 │細表、自│
│ │ │用收訖憑證、會│ │ │ │ │ │動提款機│
│ │ │員卡、契約書 │ │ │ │ │ │儲戶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 │ │、信封、│
│ │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會員│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契│
│ │ │ │ │ │ │ │ │約書、會│
│ │ │ │ │ │ │ │ │員卡 │
├──┼────┼───────┼────┼────┼────┼────┼────┼────┤
│41 │乙○○ │浩瀚公司(含海│92.02.21│合計金額│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 │00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樂)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漏載) │附表均漏│附表均漏│ │
│ │ │ │ │ │ │載) │載) │ │
├──┼────┼───────┼────┼────┼────┼────┼────┼────┤
│42 │酉○○ │海山公司、康柏│92.03.11│81500 │張德華 │0000000 │0000000 │ │
│ │ │公司(含刮刮樂│(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漏載│ │附表漏載│附表漏載│附表漏載│ │
│ │ │ │) │ │) │) │) │ │
├──┼────┼───────┼────┼────┼────┼────┼────┼────┤
│43 │戌○○ │海山、威普公司│92.04.03│合計金額│吳豐任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萊得公司(含│起分10次│0000000 │陳茗莉 │0000000 │0000000 │明細單總│
│ │ │海山公司中獎函│匯款(起│ │王冠文 │0000000 │0000000 │覽、匯款│
│ │ │、即時刮刮樂、│訴書附表│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 │廣告單、創時代│漏載) │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衛星科技股份有│ │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獎函、│ │ │潘順服 │ │00000000│ │
│ │ │即時刮刮樂、廣│ │ │ │ │16468 │ │
│ │ │告單、香港賽馬│ │ │周清群 │ │00000000│ │
│ │ │會會員卡、契約│ │ │ │ │45758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 │
│ │ │收訖憑證) │ │ │方介山 │(起訴書│000-0000│ │
│ │ │ │ │ │(起訴書│附表均漏│00000000│ │
│ │ │ │ │ │附表均漏│載) │4975 │ │
│ │ │ │ │ │載) │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均漏│ │
│ │ │ │ │ │ │ │載) │ │
├──┼────┼───────┼────┼────┼────┼────┼────┼────┤
│44 │d○○ │海山公司(含刮│92.03.10│81500 │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 │刮樂) │92.03.10│100000 │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儲│
│ │ │ │(起訴書│(起訴書│ │(起訴書│(起訴書│戶交易明│
│ │ │ │附表均漏│附表載為│ │附表均漏│附表均漏│細表、客│
│ │ │ │載) │合計1815│ │載) │載) │戶帳戶資│
│ │ │ │ │00) │ │ │ │料、客戶│
│ │ │ │ │ │ │ │ │相關資料│
│ │ │ │ │ │ │ │ │查詢及更│
│ │ │ │ │ │ │ │ │正表、客│
│ │ │ │ │ │ │ │ │戶歷史交│
│ │ │ │ │ │ │ │ │易清單、│
│ │ │ │ │ │ │ │ │匯款單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 │信封冒名公司及│匯入日期│匯入款項│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備註 │
│ │ │詐騙文宣 │ │(新台幣│戶名 │局號 │帳號 │ │
│ │ │ │ │:元) │ │ │ │ │
├──┼────┼───────┼────┼────┼────┼────┼────┼────┤
│1 │辛○○ │亞洲華富電子科│91.09.23│合計金額│廖枝文 │0000000 │0000000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91.11.07│0000000 │王憲雄 │0000000 │0000000 │ │
│ │ │(含亞洲華富電│ │ │黃琨財 │0000000 │0000000 │ │
│ │ │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中獎函、廣告單│ │ │ │ │ │ │
│ │ │) │ │ │ │ │ │ │
├──┼────┼───────┼────┼────┼────┼────┼────┼────┤
│2 │壬○○ │威普電腦資訊股│92.04.23│82000 │李進順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含│92.04.24│90000 │林義誠 │0000000 │0000000 │單、刮刮│
│ │ │聯通娛樂事業即│92.04.28│200000 │林義誠 │0000000 │ │樂 │
│ │ │時刮刮樂) │ │ │ │ │ │ │
├──┼────┼───────┼────┼────┼────┼────┼────┼────┤
│3 │O○○ │聯通娛樂事業股│92.05.05│82000 │林義誠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5.06│100000 │蔡明忠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 │ │ │ │ │ │
├──┼────┼───────┼────┼────┼────┼────┼────┼────┤
│4 │P○○ │聯通娛樂公司 │92.04.09│42650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5 │甲○○ │名稱不詳之生化│92.05.09│60580 │吳春子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科技公司 │92.05.12│27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5.12│9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 │
│ │ │ │ │(第1 至│ │ │ │ │
│ │ │ │ │3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載為合│ │ │ │ │
│ │ │ │ │計42 │ │ │ │ │
│ │ │ │ │0580 ) │ │ │ │ │
├──┼────┼───────┼────┼────┼────┼────┼────┼────┤
│6 │卯○○ │刮刮樂信件 │92.04.03│81500 │張雅君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4.09│1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7 │K○○ │德法娛樂事業股│92.04.10│45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4.10│25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8 │e○○ │德盛安聯基金 │92.04 某│7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日 │100000 │王恭俊 │0000000 │0000000 │單、感謝│
│ │ │ │ │ │ │ │ │狀 │
├──┼────┼───────┼────┼────┼────┼────┼────┼────┤
│9 │R○○ │德法娛樂事業股│92.04.01│70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份有限公司 │92.04.07│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4.22│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4.23│6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10 │天○○ │刮刮樂信件 │92.04.28│81500 │李月嬌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11 │W○○ │電話通知中獎 │92.05.15│6058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12 │戊○○ │名稱不詳公司刮│92.04.25│815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信件 │ │ │ │ │ │單 │
├──┼────┼───────┼────┼────┼────┼────┼────┼────┤
│13 │申○○ │香港布蘭登洋酒│91.10.31│60000 │劉漢田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公司(含尋寶超│91.10.31│50000 │方先生 │0000000 │0000000 │回條、信│
│ │ │B 計劃廣告單刮│91.11.01│858000 │盧中淋 │第一銀行│00000000│封、香港│
│ │ │刮樂) │ │ │ │路竹分行│884 │布蘭登洋│
│ │ │ │91.11.01│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酒會員投│
│ │ │ │ │ │ │岡山分行│8320 │資投注證│
│ │ │ │91.11.01│80000 │盧中淋 │0000000 │0000000 │明書廣告│
│ │ │ │91.11.04│349000 │盧中淋 │0000000 │0000000 │、尋寶超│
│ │ │ │91.11.04│7293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B 計劃廣│
│ │ │ │ │ │ │岡山分行│7935 │告、香港│
│ │ │ │91.11.04│7293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稅務局申│
│ │ │ │ │ │ │北高雄分│4971 │請繳稅證│
│ │ │ │ │ │ │行 │ │明書 │
│ │ │ │91.11.05│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320 │ │
│ │ │ │91.11.05│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6│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6│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06│0000000 │盧中淋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320 │ │
│ │ │ │91.11.06│0000000 │徐孝成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517 │ │
│ │ │ │91.11.06│0000000 │洪秀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鳳山分行│6370 │ │
│ │ │ │91.11.06│954806 │洪秀玉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鳳山分行│5580 │ │
│ │ │ │91.11.07│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07│0000000 │包志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014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新興分行│2460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萬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1000 │ │
│ │ │ │ │ │ │行 │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鹽埕分行│430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017 │ │
│ │ │ │91.11.07│0000000 │童大全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7│0000000 │盧建元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149 │ │
│ │ │ │ │ │ │行 │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797 │ │
│ │ │ │91.11.08│0000000 │高新發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22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311 │ │
│ │ │ │ │ │ │行 │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08│00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12│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2│0000000 │包志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7935 │ │
│ │ │ │91.11.12│0000000 │郭寶玉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北高雄分│4971 │ │
│ │ │ │ │ │ │行 │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7311 │ │
│ │ │ │ │ │ │行 │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13│00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14│900096 │尤麗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4│0000000 │王怡倩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4│0000000 │王怡倩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436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鹽埕分行│430 │ │
│ │ │ │91.11.15│0000000 │童大全 │華南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6017 │ │
│ │ │ │91.11.15│0000000 │陳純如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梓本分行│307 │ │
│ │ │ │91.11.15│0000000 │潘永珠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908 │ │
│ │ │ │91.11.15│0000000 │潘永珠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南高雄分│164 │ │
│ │ │ │ │ │ │行 │ │ │
│ │ │ │91.11.15│0000000 │陳純如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路竹分行│2351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誠泰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5│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8│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18│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8│800000 │童大全 │誠泰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18│5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20│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20│11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0│29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0│700000 │尤麗文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199 │ │
│ │ │ │91.11.21│0000000 │童大全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9416 │ │
│ │ │ │91.11.21│0000000 │李佳峰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岡山分行│8869 │ │
│ │ │ │91.11.21│0000000 │尤麗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8894 │ │
│ │ │ │91.11.21│0000000 │王怡倩 │第一銀行│00000000│ │
│ │ │ │ │ │ │高雄分行│436 │ │
│ │ │ │91.11.22│0000000 │薛明文 │誠泰銀行│00000000│ │
│ │ │ │(以上起│(以上起│(以上起│岡山分行│8893 │ │
│ │ │ │訴書附表│訴書附表│訴書附表│(以上起│(以上起│ │
│ │ │ │均漏載)│均漏載,│均漏載)│訴書附表│訴書附表│ │
│ │ │ │ │起訴書附│ │均漏載)│均漏載)│ │
│ │ │ │ │表合計為│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14 │Q○○ │德法國際股份有│92.03.27│70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限公司、葉志偉│92.03.27│1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執據、領│
│ │ │律師事務所(含│(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獎通知書│
│ │ │領獎通知書) │附表均漏│附表漏載│附表均漏│附表均漏│附表均漏│、獎項明│
│ │ │ │載) │第2 筆部│載) │載) │載) │細 │
│ │ │ │ │分) │ │ │ │ │
├──┼────┼───────┼────┼────┼────┼────┼────┼────┤
│15 │L○○ │電話簡訊 │92.03.24│58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3.24│12000 │林義雄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 │ │92.03.24│6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5│7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5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0000000 │黃德生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5│32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26│900000 │邱創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附表均漏│附表載為│附表均漏│附表均漏│附表均漏│ │
│ │ │ │載) │合計2920│載) │載) │載) │ │
│ │ │ │ │000 ) │ │ │ │ │
└──┴────┴───────┴────┴────┴────┴────┴────┴────┘
附表3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影印用黏貼標籤│40本 │ │
├──┼───────┼───────────┼────────────┤
│2 │香港賽馬會彩卷│548 個 │ │
│ │聯合委員會手冊│ │ │
├──┼───────┼───────────┼────────────┤
│3 │大黃信封袋 │2261個 │ │
├──┼───────┼───────────┼────────────┤
│4 │小黃信封袋 │910 個 │內均含詐騙廣告二份。 │
├──┼───────┼───────────┼────────────┤
│5 │會員費用收訖憑│650 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蘇慧齡署押之會│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6 │登記費用收訖憑│2400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丙○○署押之登│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7 │前瞻科技集團認│17張 │均含偽造黃憶成、鄭鴻達、│
│ │購憑證 │ │林倍榮、前瞻科技集團印文│
├──┼───────┼───────────┼────────────┤
│8 │支票機 │2 台 │ │
├──┼───────┼───────────┼────────────┤
│9 │恆生銀行支票 │700 張 │1.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恆生銀行明安街分行、付│
│ │ │ │ 款地香港九龍紅磡明安街│
│ │ │ │ 18號之空白票據共375張 │
│ │ │ │ 。 │
│ │ │ │2.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及付款地同右之空白票據│
│ │ │ │ 共305 張。 │
│ │ │ │3.發票人林倍榮、票號AP16│
│ │ │ │ 57095 、付款人及付款地│
│ │ │ │ 同上之支票共20張。 │
├──┼───────┼───────────┼────────────┤
│10 │捐贈感謝狀 │244 張 │ │
├──┼───────┼───────────┼────────────┤
│11 │貴賓卡
聲請書狀│888 張 │ │
├──┼───────┼───────────┼────────────┤
│12 │電腦磁片 │50片 │ │
├──┼───────┼───────────┼────────────┤
│13 │貴賓卡 │11張 │ │
├──┼───────┼───────────┼────────────┤
│14 │戳章 │37個 │ │
├──┼───────┼───────────┼────────────┤
│15 │橡皮章 │2 盒 │英文、數字各1 盒。 │
├──┼───────┼───────────┼────────────┤
│16 │公司行號姓名章│66個 │ │
├──┼───────┼───────────┼────────────┤
│17 │會員卡 │55張 │ │
├──┼───────┼───────────┼────────────┤
│18 │白色信封 │1200個 │ │
├──┼───────┼───────────┼────────────┤
│19 │印泥 │6 盒 │ │
├──┼───────┼───────────┼────────────┤
│20 │印泥水 │1 盒 │ │
├──┼───────┼───────────┼────────────┤
│21 │電腦主機 │2 台 │ │
├──┼───────┼───────────┼────────────┤
│22 │簽約證明書 │578 張 │ │
├──┼───────┼───────────┼────────────┤
│23 │精博顧問公司資│2 個 │ │
│ │料夾 │ │ │
├──┼───────┼───────────┼────────────┤
│24 │環保袋 │116 個 │ │
├──┼───────┼───────────┼────────────┤
│25 │展驊投資顧問信│2763個 │ │
│ │封資料 │ │ │
├──┼───────┼───────────┼────────────┤
│26 │鷹格電腦資訊信│1959個 │ │
│ │封資料 │ │ │
├──┼───────┼───────────┼────────────┤
│27 │五元郵票 │51140張 │ │
│ │(無鋸齒邊) │ │ │
├──┼───────┼───────────┼────────────┤
│28 │五元郵票 │8500張 │ │
│ │(有鋸齒邊) │ │ │
├──┼───────┼───────────┼────────────┤
│29 │宅即便運條 │62張 │ │
└──┴───────┴───────────┴────────────┘
附表4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偽造之梁谷信印│1 枚 │ │
│ │章 │ │ │
├──┼───────┼───────────┼────────────┤
│2 │被告癸○○所有│1 份 │如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
│ │偽造之房屋租賃│ │乙案偵查卷內警察局報告書│
│ │契約書 │ │第21頁正面所示,亦含偽造│
│ │ │ │之梁谷信署押、印文各1枚 │
├──┼───────┼───────────┼────────────┤
│3 │李森雄所有房屋│1 枚 │如本院92年度簡字第4058號│
│ │租賃契約書上偽│ │乙案偵查卷內警察局報告書│
│ │造之梁谷信署押│ │第21頁正面所示 │
│ │及印文 │ │ │
└──┴───────┴───────────┴────────────┘
附表5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帳冊及電話聯絡簿 │6 本 │未○○ │桃園縣○○鄉○○○街│
│ │ │ │ │136號18號1樓查扣物品│
├──┼──────────┼─────┼────┼──────────┤
│2 │行動電話 │11支 │同上 │臺中市○○街○○號4 樓│
│ │ │ │ │所查扣物品 │
├──┼──────────┼─────┼────┼──────────┤
│3 │SIM 卡 │5 張 │同上 │同上 │
├──┼──────────┼─────┼────┼──────────┤
│4 │銀行存摺 │26本 │同上 │同上 │
├──┼──────────┼─────┼────┼──────────┤
│5 │行動電話 │25支 │同上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 │ │ │485號查扣物品 │
├──┼──────────┼─────┼────┼──────────┤
│6 │存摺 │4 本 │同上 │同上 │
├──┼──────────┼─────┼────┼──────────┤
│7 │銀行存摺 │43本 │同上 │92年度保管字第4708號│
├──┼──────────┼─────┼────┼──────────┤
│8 │提款卡 │29張 │同上 │同上 │
├──┼──────────┼─────┼────┼──────────┤
│9 │行動電話SIM 卡 │40張 │同上 │同上 │
├──┼──────────┼─────┼────┼──────────┤
│10 │新台幣 │0000000元 │同上 │同上 │
├──┼──────────┼─────┼────┼──────────┤
│11 │新台幣 │100300 元 │同上 │ 92年度保字第6985號 │
├──┼──────────┼─────┼────┼──────────┤
│12 │臺灣大哥大SIM 卡 │5 張 │吳景淇 │ │
├──┼──────────┼─────┼────┼──────────┤
│13 │遠傳SIM 卡 │12張 │同上 │ │
├──┼──────────┼─────┼────┼──────────┤
│14 │中華電信SIM 卡 │5 張 │同上 │ │
├──┼──────────┼─────┼────┼──────────┤
│15 │行動電話 │4 支 │同上 │ │
├──┼──────────┼─────┼────┼──────────┤
│16 │行動電話 │4 支 │c○○ │ │
└──┴──────────┴─────┴────┴──────────┘
附表6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人頭電話名冊 │1 冊 │己○○、│ │
│ │ │ │陳奕男 │ │
├──┼───────────┼────┼────┼──────────┤
│2 │電話申設帳本 │1 本 │己○○ │ │
├──┼───────────┼────┼────┼──────────┤
│3 │聯絡電話簿 │1 本 │己○○ │ │
├──┼───────────┼────┼────┼──────────┤
│4 │帳冊 │2 本 │己○○、│ │
│ │ │ │陳奕男 │ │
├──┼───────────┼────┼────┼──────────┤
│5 │臺灣大哥大電訊股份有限│1 份 │己○○ │ │
│ │公司通聯明細單總覽 │ │ │ │
├──┼───────────┼────┼────┼──────────┤
│6 │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 │己○○ │ │
│ │表 │ │ │ │
├──┼───────────┼────┼────┼──────────┤
│7 │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1 份 │己○○ │ │
│ │明細表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放款本│1 份 │己○○ │ │
│ │利收據 │ │ │ │
├──┼───────────┼────┼────┼──────────┤
│9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6 份 │己○○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10 │便條紙 │35張 │己○○ │ │
├──┼───────────┼────┼────┼──────────┤
│11 │行李托運單 │1 紙 │己○○ │ │
├──┼───────────┼────┼────┼──────────┤
│12 │電話指定轉接遙控功能用│1 份 │亥○○ │ │
│ │戶操作方法解說 │ │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3 份 │亥○○ │ │
│ │ │ │ │ │
├──┼───────────┼────┼────┼──────────┤
│14 │臺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5 份 │亥○○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15 │聯絡電話紀錄紙 │1 份 │亥○○ │ │
├──┼───────────┼────┼────┼──────────┤
│16 │行動電話(含SIM 卡) │12支 │陳奕男、│ │
│ │ │ │亥○○ │ │
├──┼───────────┼────┼────┼──────────┤
│17 │提款卡 │13張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18 │存摺(潘宗義、李明駿)│9 本 │己○○ │ │
├──┼───────────┼────┼────┼──────────┤
│19 │信用卡 │9 張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20 │行動電話SIM 卡 │3 張 │陳奕男、│ │
│ │ │ │亥○○ │ │
├──┼───────────┼────┼────┼──────────┤
│21 │新台幣 │0000000 │己○○、│ │
│ │ │元 │陳奕男、│ │
│ │ │ │亥○○ │ │
└──┴───────────┴────┴────┴──────────┘
附表7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電腦(含主機、滑鼠、鍵│2 組 │己○○、│ │
│ │盤) │ │陳奕男 │ │
├──┼───────────┼────┼────┼──────────┤
│2 │碎紙機 │1 台 │同上 │ │
├──┼───────────┼────┼────┼──────────┤
│3 │數位照相機 │1 台 │同上 │ │
├──┼───────────┼────┼────┼──────────┤
│4 │監視鏡頭及螢幕 │1 組 │同上 │ │
├──┼───────────┼────┼────┼──────────┤
│5 │印章 │4 枚 │己○○、│ │
│ │ │ │陳奕男、│ │
│ │ │ │亥○○ │ │
├──┼───────────┼────┼────┼──────────┤
│6 │臺灣大哥大補充卡 │2 張 │陳奕男 │ │
├──┼───────────┼────┼────┼──────────┤
│7 │臺灣大哥大儲值卡 │1 張 │陳奕男 │ │
├──┼───────────┼────┼────┼──────────┤
│8 │國際電話易付卡 │1 張 │陳奕男 │ │
├──┼───────────┼────┼────┼──────────┤
│9 │行動電話門號表 │1 張 │陳奕男 │ │
├──┼───────────┼────┼────┼──────────┤
│10 │列表機 │1 台 │陳奕男 │ │
├──┼───────────┼────┼────┼──────────┤
│11 │美金 │8 元 │己○○ │ │
├──┼───────────┼────┼────┼──────────┤
│12 │港幣 │28650 元│己○○、│ │
├──┼───────────┼────┼────┼──────────┤
│13 │人民幣 │42.5元 │己○○ │ │
├──┼───────────┼────┼────┼──────────┤
│14 │鑰匙 │1 串 │亥○○ │ │
└──┴───────────┴────┴────┴──────────┘
附表8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人民幣 │4300元 │未○○ │桃園縣○○鄉○○○街│
│ │ │ │ │136 號18號1 樓所查扣│
│ │ │ │ │之物品 │
├──┼──────────┼─────┼────┼──────────┤
│2 │港幣 │3500元 │同上 │同上 │
├──┼──────────┼─────┼────┼──────────┤
│3 │澳幣 │100 元 │同上 │同上 │
├──┼──────────┼─────┼────┼──────────┤
│4 │手錶 │1 只 │同上 │同上 │
├──┼──────────┼─────┼────┼──────────┤
│5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摺│1 本 │同上 │同上 │
├──┼──────────┼─────┼────┼──────────┤
│6 │香港匯豐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同上 │
├──┼──────────┼─────┼────┼──────────┤
│7 │統一綜合證券電腦報表│6 張 │同上 │同上 │
├──┼──────────┼─────┼────┼──────────┤
│8 │手錶(萬寶隆) │2 只 │同上 │同上 │
├──┼──────────┼─────┼────┼──────────┤
│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10 │錄音筆 │1 支 │同上 │同上 │
├──┼──────────┼─────┼────┼──────────┤
│11 │護照 │4 本 │同上 │同上 │
├──┼──────────┼─────┼────┼──────────┤
│12 │大陸通行證 │4 本 │同上 │同上 │
├──┼──────────┼─────┼────┼──────────┤
│13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14 │匯豐銀行支票簿 │2 本 │同上 │同上 │
├──┼──────────┼─────┼────┼──────────┤
│15 │印章 │7 枚 │同上 │同上 │
├──┼──────────┼─────┼────┼──────────┤
│16 │股票交易資料 │1 批 │同上 │同上 │
├──┼──────────┼─────┼────┼──────────┤
│17 │保險箱(內有手錶5 只│1 只 │同上 │同上 │
│ │、泰幣9360元、加幣10│ │ │ │
│ │元、臺中國際育樂股票│ │ │ │
│ │1 張、BMW 車鑰匙1 把│ │ │ │
│ │) │ │ │ │
├──┼──────────┼─────┼────┼──────────┤
│18 │黃金戒指(1 兩6 錢2 │12只 │同上 │同上 │
│ │分) │ │ │ │
├──┼──────────┼─────┼────┼──────────┤
│19 │K 金戒指 │4 只 │同上 │同上 │
├──┼──────────┼─────┼────┼──────────┤
│20 │黃金心型綴子(1錢4釐│1 只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玉石鑲K 金綴子 │1 只 │同上 │同上 │
├──┼──────────┼─────┼────┼──────────┤
│22 │K 金項鍊 │2 條 │同上 │同上 │
├──┼──────────┼─────┼────┼──────────┤
│23 │K 金項鍊 │3 條 │同上 │同上 │
├──┼──────────┼─────┼────┼──────────┤
│24 │鑽石項鍊(1.01克拉)│1 條 │同上 │同上 │
├──┼──────────┼─────┼────┼──────────┤
│25 │銀項鍊 │1 條 │同上 │同上 │
├──┼──────────┼─────┼────┼──────────┤
│26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4分4釐 │ │ │ │
├──┼──────────┼─────┼────┼──────────┤
│27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2錢8分 │ │ │ │
├──┼──────────┼─────┼────┼──────────┤
│28 │黃金手鍊3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9釐 │ │ │ │
├──┼──────────┼─────┼────┼──────────┤
│29 │黃金手鍊4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8分8釐 │ │ │ │
├──┼──────────┼─────┼────┼──────────┤
│30 │黃金手鍊5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6釐 │ │ │ │
├──┼──────────┼─────┼────┼──────────┤
│31 │黃金手鍊6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8釐 │ │ │ │
├──┼──────────┼─────┼────┼──────────┤
│32 │黃金手鍊7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5釐 │ │ │ │
├──┼──────────┼─────┼────┼──────────┤
│33 │黃金手鍊8 │1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3釐 │ │ │ │
├──┼──────────┼─────┼────┼──────────┤
│34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5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6 │男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FRANCKMULLER牌黑色皮│ │ │ │
│ │帶錶 │ │ │ │
├──┼──────────┼─────┼────┼──────────┤
│37 │男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PATEK-PHILIPPE牌黑 │ │ │ │
│ │色皮帶錶 │ │ │ │
├──┼──────────┼─────┼────┼──────────┤
│38 │男用手錶(3)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 │ │ │ │
├──┼──────────┼─────┼────┼──────────┤
│39 │男用手錶(4)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咖啡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0 │男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1 │男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灰色皮帶錶 │ │ │ │
├──┼──────────┼─────┼────┼──────────┤
│42 │男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BMW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3 │男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上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4 │女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TIFFANY&CO牌黑色皮 │ │ │ │
│ │帶表 │ │ │ │
├──┼──────────┼─────┼────┼──────────┤
│45 │女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JB-BLANCPAIN牌金屬 │ │ │ │
│ │錶帶 │ │ │ │
├──┼──────────┼─────┼────┼──────────┤
│46 │女用手錶(3) │1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紫色皮帶錶 │ │ │ │
├──┼──────────┼─────┼────┼──────────┤
│47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米色皮帶錶 │ │ │ │
├──┼──────────┼─────┼────┼──────────┤
│48 │女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褐色皮帶錶 │ │ │ │
├──┼──────────┼─────┼────┼──────────┤
│49 │女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OMEGA牌金屬錶帶 │ │ │ │
├──┼──────────┼─────┼────┼──────────┤
│50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GUCCI牌金色金屬錶帶 │ │ │ │
├──┼──────────┼─────┼────┼──────────┤
│51 │女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右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52 │BMW 廠車牌號碼00-000│1 只 │同上 │桃園市○○路○○○ 號查│
│ │5車輛 │ │ │扣物品 │
├──┼──────────┼─────┼────┼──────────┤
│53 │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1 輛 │同上 │92偵17805ⅢP196 │
│ │ │ │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 │ │ │得資料 │
├──┼──────────┼─────┼────┼──────────┤
│54 │建物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 │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鄉○○○○街188 │299.3平方 │ │得資料 │
│ │之1 號) │公尺 │ │ │
├──┼──────────┼─────┼────┼──────────┤
│55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3148│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78平方公 │ │ │
│ │ │尺 │ │ │
├──┼──────────┼─────┼────┼──────────┤
│56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15.│同上 │同上 │
│ ○○○鄉○○段○○○○○ 號│96平方公尺│ │ │
│ │) │ │ │ │
├──┼──────────┼─────┼────┼──────────┤
│57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6.34│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平方公尺 │ │ │
├──┼──────────┼─────┼────┼──────────┤
│58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964.│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28平方公尺│ │ │
├──┼──────────┼─────┼────┼──────────┤
│59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590│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58平方公 │ │ │
│ │ │尺 │ │ │
├──┼──────────┼─────┼────┼──────────┤
│60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779.│同上 │同上 │
│ ○○○鄉○○段○○○○號)│06平方公尺│ │ │
├──┼──────────┼─────┼────┼──────────┤
│61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36.│同上 │同右 │
│ ○○○鄉○○段○○○○號)│45平方公尺│ │ │
├──┼──────────┼─────┼────┼──────────┤
│62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76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6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15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64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4826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5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6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聘 │ │ │ │
├──┼──────────┼─────┼────┼──────────┤
│67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6000股 │同上 │同上 │
├──┼──────────┼─────┼────┼──────────┤
│68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0000000 股│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59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55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70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600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6926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3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6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4 │手錶 │16只 │同上 │同上 │
├──┼──────────┼─────┼────┼──────────┤
│75 │台胞證 │5 本 │同上 │同上 │
├──┼──────────┼─────┼────┼──────────┤
│76 │護照 │5 本 │同上 │同上 │
├──┼──────────┼─────┼────┼──────────┤
│77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78 │金項鍊 │10條 │同上 │同上 │
├──┼──────────┼─────┼────┼──────────┤
│79 │TIFFANY 項鍊 │7 條 │同上 │同上 │
├──┼──────────┼─────┼────┼──────────┤
│80 │錄音筆 │1 枝 │同上 │同上 │
├──┼──────────┼─────┼────┼──────────┤
│81 │玉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3 │戒指 │1 個 │同上 │同上 │
├──┼──────────┼─────┼────┼──────────┤
│84 │保險箱鑰匙 │1 把 │同上 │同上 │
├──┼──────────┼─────┼────┼──────────┤
│85 │印章 │20枚 │同上 │同上 │
├──┼──────────┼─────┼────┼──────────┤
│86 │員工勤務卡 │14張 │同上 │同上 │
├──┼──────────┼─────┼────┼──────────┤
│87 │支票 │2 本 │同上 │同上 │
├──┼──────────┼─────┼────┼──────────┤
│8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89 │保險箱 │1 只 │同上 │同上 │
├──┼──────────┼─────┼────┼──────────┤
│90 │信用卡 │24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91 │人民幣 │6320.2元 │未○○ │92年度保字第6985號 │
├──┼──────────┼─────┼────┼──────────┤
│92 │港幣 │7300元 │同上 │同上 │
├──┼──────────┼─────┼────┼──────────┤
│93 │菲律賓披索 │370 元 │同上 │同上 │
├──┼──────────┼─────┼────┼──────────┤
│94 │美金 │631 元 │同上 │同上 │
├──┼──────────┼─────┼────┼──────────┤
│95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同上 │
├──┼──────────┼─────┼────┼──────────┤
│96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同上 │
├──┼──────────┼─────┼────┼──────────┤
│97 │歐元 │10元 │同上 │同上 │
├──┼──────────┼─────┼────┼──────────┤
│98 │泰國泰銖 │9360元 │同上 │同上 │
├──┼──────────┼─────┼────┼──────────┤
│99 │金項鍊 │1 條 │V○○ │ │
├──┼──────────┼─────┼────┼──────────┤
│100 │泰銖 │9360元 │同上 │ │
├──┼──────────┼─────┼────┼──────────┤
│101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 │
├──┼──────────┼─────┼────┼──────────┤
│102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 │
├──┼──────────┼─────┼────┼──────────┤
│103 │人民幣 │2 角 │同上 │ │
├──┼──────────┼─────┼────┼──────────┤
│104 │紫水晶手環 │1 只 │同上 │ │
├──┼──────────┼─────┼────┼──────────┤
│105 │紫水晶戒指 │1 只 │同上 │ │
├──┼──────────┼─────┼────┼──────────┤
│106 │象牙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7 │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8 │金戒指 │11只 │同上 │ │
├──┼──────────┼─────┼────┼──────────┤
│109 │K 金戒指 │2 只 │同上 │ │
├──┼──────────┼─────┼────┼──────────┤
│110 │玉戒指 │1 只 │同上 │ │
├──┼──────────┼─────┼────┼──────────┤
│111 │玉墜子 │2 個 │同上 │ │
├──┼──────────┼─────┼────┼──────────┤
│11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 │
├──┼──────────┼─────┼────┼──────────┤
│113 │台中國際育樂股票 │1 張 │同上 │ │
├──┼──────────┼─────┼────┼──────────┤
│114 │FRANKMULLER 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5 │卡蒂亞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6 │百達斐麗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7 │蕭邦手錶(000000) │1 只 │同上 │ │
├──┼──────────┼─────┼────┼──────────┤
│118 │蕭邦手錶(0000000000│1 只 │同上 │ │
├──┼──────────┼─────┼────┼──────────┤
│119 │證券存摺 │3 本 │同上 │ │
├──┼──────────┼─────┼────┼──────────┤
│120 │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1 │建物所有權狀 │2 張 │同上 │ │
├──┼──────────┼─────┼────┼──────────┤
│122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23 │BMW 車鑰匙 │1 把 │同上 │ │
├──┼──────────┼─────┼────┼──────────┤
│124 │諾基亞3310序號350605│1 支 │廖曉玲 │ │
│ │000000000 │ │ │ │
├──┼──────────┼─────┼────┼──────────┤
│125 │華南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26 │華南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7 │第一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8 │台新銀行預備金金卡 │1 張 │同上 │ │
├──┼──────────┼─────┼────┼──────────┤
│129 │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0 │彰化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31 │提款卡 │7 張 │c○○、│ │
│ │ │ │子○○、│ │
│ │ │ │溫秀琴 │ │
├──┼──────────┼─────┼────┼──────────┤
│132 │現金 │17500 元 │c○○ │ │
├──┼──────────┼─────┼────┼──────────┤
│133 │建物所有權狀 │1 張 │子○○ │ │
├──┼──────────┼─────┼────┼──────────┤
│134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35 │玉山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 │
├──┼──────────┼─────┼────┼──────────┤
│136 │新竹企銀金融卡 │2 張 │同上 │ │
├──┼──────────┼─────┼────┼──────────┤
│137 │大安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8 │MOTOROLA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 │ │
├──┼──────────┼─────┼────┼──────────┤
│139 │遠傳易通卡 │1 張 │同上 │ │
├──┼──────────┼─────┼────┼──────────┤
│140 │BLANCPAIN 女用鑽錶 │1 只 │同上 │ │
├──┼──────────┼─────┼────┼──────────┤
│141 │卡蒂亞女錶(000000M │1 只 │同上 │ │
│ │G) │ │ │ │
├──┼──────────┼─────┼────┼──────────┤
│142 │卡蒂亞女錶(000000C │1 只 │同上 │ │
│ │D) │ │ │ │
├──┼──────────┼─────┼────┼──────────┤
│143 │卡蒂亞女鑽錶(000000│1 只 │同上 │
│ │MG) │ │ │ │
├──┼──────────┼─────┼────┼──────────┤
│144 │GUCCI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5 │TIFFANY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6 │TIFFANY 女戒 │1 枚 │同上 │ │
├──┼──────────┼─────┼────┼──────────┤
│147 │TIFFANY 項鍊(NO1) │1 條 │同上 │ │
├──┼──────────┼─────┼────┼──────────┤
│148 │TIFFANY 項鍊(NO2) │1 條 │同上 │ │
├──┼──────────┼─────┼────┼──────────┤
│149 │TIFFANY 項鍊(NO3 )│1 條 │同上 │ │
├──┼──────────┼─────┼────┼──────────┤
│150 │TIFFANY 項鍊(NO4) │1 條 │同上 │ │
├──┼──────────┼─────┼────┼──────────┤
│151 │TIFFANY 項鍊(NO5) │1 條 │同上 │ │
├──┼──────────┼─────┼────┼──────────┤
│152 │帳冊 │2 張 │同上 │ │
├──┼──────────┼─────┼────┼──────────┤
│153 │新台幣 │8400元 │同上 │ │
├──┼──────────┼─────┼────┼──────────┤
│154 │美金 │100 元 │同上 │ │
├──┼──────────┼─────┼────┼──────────┤
│155 │歐元 │10元 │同上 │ │
├──┼──────────┼─────┼────┼──────────┤
│156 │儲金簿 │2 本 │同上 │ │
├──┼──────────┼─────┼────┼──────────┤
│157 │信用卡 │5 張 │同上 │ │
├──┼──────────┼─────┼────┼──────────┤
│158 │提款卡 │7 張 │同上 │ │
├──┼──────────┼─────┼────┼──────────┤
│159 │保險箱鎖匙 │1 支 │同上 │ │
└──┴──────────┴─────┴────┴──────────┘
附表9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X○○ │花蓮縣光復鄉大萬村林│
│ │戶名:賴文彥 │ │ │森路646號查扣物品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 │第一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3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同上 │同上 │同上 │
│ │摺 │ │ │ │
│ │戶名:陳仁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4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116K15941-8 │ │ │ │
├──┼───────────┼────┼────┼──────────┤
│5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9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10 │寶島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116B0000000 │ │ │ │
├──┼───────────┼────┼────┼──────────┤
│12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116K172945 │ │ │ │
├──┼───────────┼────┼────┼──────────┤
│13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14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1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9 │第一商業銀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0 │電話IC卡 │2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2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22 │國泰銀行萬事達信用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事達│同上 │同上 │同上 │
│ │信用卡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4 │花旗銀行威士信用卡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5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股利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6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8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9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1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X○○ │ │ │ │
├──┼───────────┼────┼────┼──────────┤
│30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2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1 │日盛證券買賣補繳通知 │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2 │大華證券買賣對帳單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33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4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5 │行動電話諾基亞6150 │1支 │同上 │同上 │
├──┼───────────┼────┼────┼──────────┤
│36 │AP男女對錶 │2支 │同上 │同上 │
├──┼───────────┼────┼────┼──────────┤
│37 │伯爵男錶 │1支 │同上 │同上 │
├──┼───────────┼────┼────┼──────────┤
│38 │BMW 廠車牌號碼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號車輛(登記名義人洪嘉│ │ │ │
│ │琳鑰匙 │ │ │ │
├──┼───────────┼────┼────┼──────────┤
│39 │同上車輛車籍資料 │1份 │同上 │同上 │
├──┼───────────┼────┼────┼──────────┤
│40 │同上車輛 │1輛 │同上 │同上 │
├──┼───────────┼────┼────┼──────────┤
│41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2 │
│ │ │ │ │弄1 號所查扣之物品 │
├──┼───────────┼────┼────┼──────────┤
│42 │SIM 卡(0000000000) │1張 │同上 │同上 │
├──┼───────────┼────┼────┼──────────┤
│43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鳳│面積:95│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鎮○○○段○○○○號) │27.98平 │ │得資料92偵字第17805 │
│ │ │方公尺 │ │號偵查卷第3 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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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20648股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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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佑辰汽車有限公司股票 │25000股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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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600000股│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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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9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 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
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
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