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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簡字第 13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 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六三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 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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