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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39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96年度偵字第7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丙○○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傷害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6909號〕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91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丙○○仍不知悔改,與乙○○於96年4月4 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前,因甲○ ○與友人之座車擋住丙○○、乙○○二人騎乘機車之前進方 向,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甲○○更以臺語三字經「幹你娘」 辱罵丙○○〔甲○○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丙○○、乙○○二人因此心 生不滿,竟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甲○ ○,致甲○○受有胸部挫傷、頭頂紅腫、右手手掌撕裂傷、 鼻子擦傷流血等傷害。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乙○○自白不諱〔參見 偵卷第6頁至第12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 第40頁、第47頁至第48頁〕,核與告訴人甲○○指訴 被害情節〔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互核相符,復有 告訴人甲○○受傷照片4張〔附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 足佐,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 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參、核被告丙○○、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普通傷害罪。丙○○、乙○○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前犯事實欄所示之傷 害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91年12月2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伍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累犯之 規定,加重其刑。末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應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 分之一。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 成之傷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減得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錄壹:本件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錄貳: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告知書: 一、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書具不服的理 由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 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項可以上 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不是從您 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二、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10天 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 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三、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1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 訴狀,但要注意在1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向原 來判決的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 四、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聯合 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 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0樓      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Email:banciao@laf.org.tw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地址:臺北市○○○路○段○○○號6樓      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Email:taipei@la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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