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之商品而
意圖販賣而陳列,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罪。
按刑法上
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
延續性,係
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
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四八九○號判決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一次購入仿冒商標
商品一批,
業據其供承在卷,是以被告陳列之行為於其
為警
查獲之前仍在繼續中,應僅成立「
集合犯」一罪。被告一陳
列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
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爰
審酌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
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
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
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
犯後仍否認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本
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罪名非
限制減刑之列,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
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
扣案物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仿冒
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併予
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遭侵害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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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圖樣記號 │專用權人│註冊號數│ 指定使用商品 │ 專用
期間 │
│ │ 圖樣中/英文 │ │ │ │ (民國) │
├──┼───────┼────┼────┼─────────┼──────┤
│ 一 │ │美商森林│聯合商標│衣服、男女服裝、裙│76年4月1日起│
│ │ │地公司 │00000000│、褲、運動服、休閒│至106年3月31│
│ │ │ │正商標 │裝、泳衣、睡衣、外│日止 │
│ │ │ │00000000│套、大衣、夾克。 │ │
│ │ │ │ │ │ │
│ │ (圖) │ │ │ │ │
├──┼───────┼────┼────┼─────────┼──────┤
│ 二 │ │同上 │聯合商標│衣服、男女服裝、裙│76年4月1日起│
│ │ │ │00000000│、褲、運動服、休閒│至106年3月31│
│ │ │ │正商標 │裝、泳衣、睡衣、外│日止 │
│ │ │ │00000000│套、大衣、夾克。 │ │
│ │ │ │ │ │ │
│ │(TIMBERLAND)│ │ │ │ │
├──┼───────┼────┼────┼─────────┼──────┤
│ 三 │ │德商亞得│聯合商標│運動服裝、T恤、衣│71年8月16日 │
│ │ │脫士沙洛│00000000│服。 │起至101年10 │
│ │ │蒙股份公│正商標 │ │月31日止 │
│ │ │司 │00000000│ │ │
│ │ │ │ │ │ │
│ │ (ADIDA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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