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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乙○○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本院96年度訴 字第23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於人別欄所列住居所限制出境。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 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 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人 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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