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違
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
0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
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76公克)為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
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可
資參照;又,海洛因係第1 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於民國95年1 月15日16時45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
路○○號前,查獲被告
持有白粉1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
果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76公克,有該局95年4 月20日調科
壹字第060011585 號鑑定
通知書1 份在卷
可憑,而被告涉犯
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95年5 月3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104號處分不起訴
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將
被告持有之上開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
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