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7、24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
律師
黃仕翰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
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售或廣告
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
行為。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
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0 元之
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
售或廣告
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
第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之2 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政 賢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