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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11月14日移送執行,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6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於89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181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下簡稱甲案)。又因 竊盜罪、酒醉駕駛罪、過失傷害罪、駕車肇事逃逸罪等案件 ,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2 月、3 月、8 月確定(下簡稱乙案),另因強盜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4 月8 日以92年度交上訴字第34 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下簡稱丙案)。復因竊盜罪,經 本院以92年度板簡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繼於92年6 月30日以92年度簡上字第120 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簡稱丁案 )。嗣甲案之緩刑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119 號撤銷,乙 案、丙案、丁案各罪則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858號定其應 執行刑5 年7 月,並與甲案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受刑 人自92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8 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753號 函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 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8 月24日,法矯字第0960032305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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