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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戒毒偵字 第4933、6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 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 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4933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該案扣得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被告於警方查獲當日即95年7月 14 日(或同年月13日)甫購買,而於被告施用之前即遭警 方查扣,故該毒品雖係被告所有,但核與本件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並無任何關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3 公克、淨重0.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933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 5 月1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5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6 月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 3 公 克、淨重0.1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贓證物品清單(95保年度保管字第11230 號)各一紙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 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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