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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0年度聲沒字第484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840號 為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係指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原條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原 規定於前揭刑法第40條但書,因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 性質,應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判 決要旨參照)。而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84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核閱屬實。而扣案物品1 包(毛重0.7 公克、淨重0.2 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呈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二中 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份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沒 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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