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70號),聲請
具保停
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被告甲○○在家中為獨子,家父因
中風臥病在床,母親又患有精神分裂症,因被告遭羈押後,
被告之父親因行動不便之故,已延誤復健之治療。被告尚育
有一子,因被告與妻子離異之故,目前交由褓姆照顧,被告
掛念雙親之病情及兒子之安危,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
竊盜罪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
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8 月13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
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
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