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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LV皮包貳件、GUCCI皮夾壹件、萬寶龍皮夾貳件, 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4873 號被告陳昱廷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30日期滿。扣案之LV皮 包2 件、GUCCI皮夾1 件、萬寶龍皮夾2 件,為被告供 犯罪預備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昱廷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偵字第14873 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於96年7 月30日期滿,而該案扣案之LV皮包2 件、GUCCI皮夾1 件、萬寶龍皮夾2 件,為被告陳昱廷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有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執行案件資料表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 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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