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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標之內褲共貳佰柒拾陸條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已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標之內褲276 條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 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95年7 月31日 以95年度偵字第43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7月30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 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 標之內褲276條,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該件商標法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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