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標之內褲共貳佰柒拾陸條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已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標之內褲276 條等物,為被告
供犯罪所用
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95年7 月31日
以95年度偵字第439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7月30
日
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
表各1份在卷
可稽。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Design」商
標之內褲276條,
乃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該件商標法
犯行所用
之物,
業據其供明在卷。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