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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 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 零點陸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 第八二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 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 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原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下列之 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 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原規定:「沒收,於裁 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為:「沒 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即新增「專科沒收之物」得 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而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 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性質,應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 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雖經修正,然依前開說明,尚不 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仍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透明結晶體一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六八五公克) ,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三號卷第五頁),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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