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義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
2270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3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捌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得
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被告史義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6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 公
克),係屬違禁物,爰依
首揭法條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
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
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
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
燬,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
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
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1 包,業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 公克
,因鑑驗使用0.012 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於96年4 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
可稽,
自屬違禁物。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毒偵字
第22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
。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