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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96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 第九0一號被告劉淑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七公克, 空包裝袋重零點二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據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 六年度毒偵字第九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被告於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粉一包,確為海洛因, 淨重零點零七公克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 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8760號 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認上開毒品已無涉其他 刑事案件,依首揭條文說明,單獨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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