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詠
上列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
第三三一號被告張詠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點○八公
克,空包裝重○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宣告
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明文
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
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
因白色粉末一包(淨重○點○八公克,空包裝重○點四○公
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函一
紙在卷
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
禁物無誤,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