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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詠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 第三三一號被告張詠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點○八公 克,空包裝重○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明文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 因白色粉末一包(淨重○點○八公克,空包裝重○點四○公 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函一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 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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