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及合計淨重參
點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
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
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等,均經
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等情,有卷附法務部
調查局
鑑定通知書二件在卷
可參,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
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