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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違禁物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及合計淨重參 點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 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等,均經 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卷附法務部 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件在卷可參,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 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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