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何正義等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
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七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伍點柒肆公克)、
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壹參伍公克)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何正義等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七二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上開
偵查案件查獲被告
持有海洛因三小包(合計淨重
五點七四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五點一五公克)
分別為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四十條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
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四十條但書,修正為第
四十條第二項,非屬
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且
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
適用裁判時法,此有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0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故本件逕依裁判時之法律
處斷即可,
附此敘明)。次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包及結晶物一包,分別經法務
部調查局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五點七四公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五點一五公克,因鑑驗使用零
點零一五公克,驗餘淨重五點一三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
查局調科壹字第060011148 號
鑑定通知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件在卷
可參,是上開扣案
白色粉末及結晶物係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無誤,屬於違
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
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