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
徒刑三年七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九十三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