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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陳戎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戎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 保人陳戎杉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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