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陳戎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戎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
保人陳戎杉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