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
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
00931號)等語。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
拘提無著
等
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紙、
送達證書
三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二件及拘提報告書一份
在卷
可稽。且被告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
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
卷
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