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並無
起訴書
所載之
犯行
,且被告尚有5 名子女需扶養,懇請准予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5日裁定
予以羈押,而
上
揭情事
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亦
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