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
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