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壹拾伍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3906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飾品
等物,為被告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
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自94年6 月初起至同年月23日
為警查獲止
,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90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96年6 月26日
緩起訴期間期滿等事實,有
上揭緩起訴處分書
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附卷
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
仿冒商標商品共15件,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明確,並有
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
足憑,
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 量│
├──┼──────────┼───┤
│ 1 │仿冒LV飾品 │6 件 │
├──┼──────────┼───┤
│ 2 │仿冒CHANEL飾品 │5 件 │
├──┼──────────┼───┤
│ 3 │仿冒CARTIER飾品 │4 件 │
└──┴──────────┴───┘
書記官 強 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