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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壹拾伍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3906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飾品 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 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自94年6 月初起至同年月23日為警查獲止 ,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9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96年6 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事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 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 仿冒商標商品共15件,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 量│ ├──┼──────────┼───┤ │ 1 │仿冒LV飾品 │6 件 │ ├──┼──────────┼───┤ │ 2 │仿冒CHANEL飾品 │5 件 │ ├──┼──────────┼───┤ │ 3 │仿冒CARTIER飾品 │4 件 │ └──┴──────────┴───┘ 書記官 強 梅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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