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96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 Design 」牌內褲陸佰零陸件均沒收
之。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
不起訴
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一號被告
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一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一年,並已於
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期滿,該案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
Design」內褲六百零六件,為被告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
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