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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96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 Design 」牌內褲陸佰零陸件均沒收 之。 理 由 一、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一號被告 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 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期滿,該案扣案之仿冒「BETTY BOOP & Design」內褲六百零六件,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 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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