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 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手機吊飾如附表所示壹佰零壹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二三八六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一日期滿。扣案之仿冒手機吊飾一百零一件,為被告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聲請書誤為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至四月十九日因違反商 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二三八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緩起訴期滿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前述之仿冒手機吊飾一百零一個,係 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 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供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一 │印有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 │32件│ ├──┼────────────────────┼──┤ │二 │印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 │16件│ ├──┼────────────────────┼──┤ │三 │印有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 │41件│ ├──┼────────────────────┼──┤ │四 │印有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手機吊│12件│ │ │飾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