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壹件、零錢包壹件(
扣押物品清單:94
年保管字第10802 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90
7 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
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96年7 月20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
之仿冒LV皮夾1 件、仿冒LV零錢包1 件等物,係被告所有而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
」)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1 件、零錢包1 件,係被告
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
字第1290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7 月20日
緩起訴期間期
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
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