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壹件、零錢包壹件(扣押物品清單:94 年保管字第10802 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90 7 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96年7 月20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 之仿冒LV皮夾1 件、仿冒LV零錢包1 件等物,係被告所有而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 」)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1 件、零錢包1 件,係被告 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 字第1290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7 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 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