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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且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被告高千淑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僅記載安非他命,應予更正 )2 包(共計淨重0.93公克,取樣0.01公克化驗,餘淨重0. 9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 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12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711 號鑑驗通知書1 紙在卷可證,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96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偵查卷全卷,聲請人之聲 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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