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
之;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
且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被告高千淑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僅記載安非他命,應予更正
)2 包(共計淨重0.93公克,取樣0.01公克化驗,餘淨重0.
9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
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12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711
號鑑驗
通知書1 紙在卷
可證,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96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
偵查卷全卷,聲請人之聲
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