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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 執聲字第一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板橋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八號被告甲○○ 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為被告供犯 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九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一年,並於九十六年六日二十六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各一份存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 並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時均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在卷供參,是本件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 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及單位 │ ├──┼───────┼─────────┤ │ 一 │抽頭金 │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 │ 二 │麻將 │ 一副 │ ├──┼───────┼─────────┤ │ 三 │骰子 │ 三顆 │ ├──┼───────┼─────────┤ │ 四 │門風 │ 一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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