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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數罪,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就如附表編號三 所載之罪,於民國84年9 月5 日以84年度上更㈠字第613 號 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揆諸首揭規定,其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 等法院提出之,本院依法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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