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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 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 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95004843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乙○○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 知1 紙、拘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 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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