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案件,聲請
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9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
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2 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如主文所示,有卷
附鑑驗材料
可參,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2 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