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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9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2 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如主文所示,有卷 附鑑驗材料可參,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2 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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