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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因鑑驗 使用零點零壹伍公克,驗餘毛重零點陸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強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9 月 2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5666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7 公克,淨重0.5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8 月28日報告編號CH/2007/80 751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係毒回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認為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毛重0.7 公 克,因鑑驗使用0.015 公克,驗餘毛重0.685 公克),有該 公司95年8 月28日報告編號CH/2007/80751 號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1 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 疑。而被告許世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 月22日以95年度 毒偵字第5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不起訴處分書理 由欄二中,將「被告許世強」誤載為「被告許晏強」),復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件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 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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