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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 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貳點貳陸公克、純質淨 重壹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八七四八號被告林為慶、張秋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 淨重二‧二六公克、純質淨重一.二八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二 六五七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 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 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五包(淨重二‧二六公克、純質淨重一 .二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 0九五二三0二六五七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認 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 。且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 書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 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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