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
(96年度聲沒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捌玖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
第694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189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
11月2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94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
驗餘淨重2.189 公克)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進行
鑑定,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檢驗機構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 紙
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
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