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經查
: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嫌疑重大,且
於短時間內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有
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