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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 :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 於短時間內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 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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