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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罪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95年刑保字第95004041號),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96年度執字第4122號竊盜罪案件執行時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 1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該署送達證書2 件(被告部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函、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拘提被告乙○○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各1 紙;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張(被告部分)等在 卷可稽;而具保人甲○○2 次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 月26日、6 月8 日等之通知函 文2 份、送達證書2 件(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且被 告乙○○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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