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
竊盜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罪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95年刑保字第95004041號),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96年度執字第4122號竊盜罪案件執行時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 1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
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
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該署
送達證書2 件(被告部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拘票與
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函、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拘提被告乙○○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各1 紙;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張(被告部分)等在
卷
可稽;而具保人甲○○2 次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 月26日、6 月8 日等之通知函
文2 份、
送達證書2 件(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
足憑;且被
告乙○○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一節,亦經本院
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
在卷可
稽。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