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羈押
期間深思痛省,
又聲請人家父身患慢性疾病,臥病在床,加上年邁祖父身患
疾病,須立即開刀治療,聲請人遭羈押後家中經濟無人負擔
,為此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
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級
、
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訊
問後,被告雖否認
犯行,惟有
起訴書證據清單
所載之
證據為
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
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
押。
三、茲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