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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云云。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容有違誤,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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