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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裁 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前次庭期之所以未到庭,實係因途中 機車故障,以致遲到10分鐘,此後聲請人即未再接獲法院之 傳票,並非聲請人有逃亡之意;又聲請人之養母甫經辭世, 養父復臥病在床,乏人照料,令聲請人掛念不已,而聲請人 尚有2 名幼子待撫養,亟須聲請人在外工作以維持所需,並 照顧生活起居;另聲請人患有腸胃等疾病,須就醫治療,以 免發生無可收拾之意外,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96年9 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 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 於同日裁定羈押。 三、茲據證人褚伯峰、王明宗、李沅儒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卷 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 紙、扣案刀子1 支、拖 鞋1 雙等物,足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 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且聲請人前經本院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經本院 於96年9 月5 日發布通緝後,始於96年9 月17日為警緝獲移 送歸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 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 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繼續存在,而具保之方式尚不足以 確保聲請人必到庭接受審判及執行,非屬當之羈押替代手 段,且聲請意旨所執之事由,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各款之規定,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聲請人所稱患有腸胃等疾病須就醫乙節,縱認屬實, 亦非不得循看守所內醫療機制或戒護就醫等程序獲得必要之 治療,此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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