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512號、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總淨重貳點貳肆公克,共
取零點壹叁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貳點壹壹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胡靖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
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3年9 月
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
色透明結晶體3 包(驗餘淨重2.1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
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
通知書1 紙在卷
可稽,屬
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
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3 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
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24公克
,共取0.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2.11公克),有該局
93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通知書1 紙
附卷可
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
胡靖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9 月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
9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1 件
可佐
。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
聲請
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