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0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後淨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408 號被告簡詠
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鑑驗後淨重1.
57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 、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0條已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
生效施行,惟原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規定部分,僅調整其項
次為該條第2 項,並無修正,即無依同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從而,本
件經
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