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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6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0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壹點貳零捌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為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 (驗餘毛重1.20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 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 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核閱屬實。而扣案之白色 結晶體3 包經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 餘毛重1.208 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檢體編號:0000000000號)在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予沒收銷燬。本 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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