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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7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視為 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96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 ,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93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及各該判決書附 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載之罪 ,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且受刑人因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經入監執行後,業於96年2 月9 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未經撤銷假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臺北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 、四、五、六所載之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三 、四、五、六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三、 四、五、六所載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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