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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7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3樓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 18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㈠逃亡或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㈡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 院九十六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相 關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因逃匿經通緝到案, 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首揭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以九十六度訴字第一 八九九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為保全被告刑 之執行,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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