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403號(
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51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