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
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
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
編號一、編號三所示減刑後之
宣告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又拾
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三所示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按經
撤銷緩刑之宣告或
假釋
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二以上裁判各宣
告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時,如執行中假釋出獄,須
假釋期
滿,
殘刑均已以執行論後,始可認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8
年臺非字第218 號判決要旨
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列各
罪依序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嗣因
於假釋中違反
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上開假釋
業經撤銷獲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
第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在卷
可憑,是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所列未執行完畢之各罪予以減刑,
於法尚無不合,
先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9 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掩飾因自己重│
│ │ │ │大
犯罪所得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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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第9條 │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項、刑法第30 │
│ │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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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3年5月28日 │94年7月19日 │93年7月9日至同年│
│) │ │(聲請書附表誤載│月19日間某日(聲│
│ │ │為93年5月28日) │請書附表誤載為93│
│ │ │ │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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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94年度核退毒偵字│94年度偵緝字第14│
│ │ │408 號 │第2255號 │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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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 │94年度易字第1664│94年度訴字第1743│
│實 │ │263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4年3月22日 │94年12月30日 │95年1月24日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94年3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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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 │94年度易字第1664│94年度訴字第1743│
│決 │ │263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3月22日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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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伍日,如易科罰金│
│ │叁佰元折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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